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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绿 盾 征 信 _ 1 1 3 1 5 _ 信 易 收 _ 信 用 调 解 _ 合 同 履 约 _ 账 款 纠 纷 _ 信 用 报 告 _ 信 用 证 书 _ 信 用 评 价 4 0 0 0 7 1 1 3 1 5 本 站 支 持 I P v 6 注 册 | 登 录 首 页 信 易 收 企 业 信 用 服 务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立 信 展 示 信 用 动 态 信 用 百 科 关 于 我 们 查 企 业 查 老 板 查 老 赖 查 投 诉 市 场 主 体 : 3 0 1 6 1 8 1 7 0 家 ( 含 吊 、 注 销 ) 数 据 更 新 : 昨 日 3 2 1 8 5 8 条 今 日 8 5 1 1 9 条 搜 索 用 户 登 录 立 即 登 录 还 没 有 账 号 ? 注 册 忘 记 密 码 ? 其 他 登 录 方 式 微 信 绑 定 手 机 发 送 验 证 码 立 即 登 录 用 户 注 册 注 册 成 功 返 回 登 录 用 户 注 册 请 输 入 用 户 名 发 送 验 证 码 立 即 注 册 还 没 有 账 号 ? 返 回 登 录 手 机 找 回 密 码 企 业 找 回 密 码 邮 箱 找 回 密 码 发 送 验 证 码 修 改 密 码 返 回 登 录 找 回 密 码 密 码 已 修 改 , 请 重 新 登 录 返 回 登 录 邮 箱 找 回 密 码 企 业 找 回 密 码 手 机 找 回 密 码 发 送 验 证 码 修 改 密 码 返 回 登 录 企 业 违 约 投 诉 维 权 信 用 赋 能 助 力 履 约 账 款 拖 欠 企 业 在 买 卖 、 借 贷 、 租 赁 等 商 事 活 动 中 未 按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劳 动 纠 纷 企 业 存 在 欠 薪 、 违 法 用 工 、 不 履 行 裁 决 等 情 况 实 名 投 诉 公 示 提 示 : 以 下 信 息 为 投 诉 方 主 动 申 请 公 示 更 多 被 投 诉 方 : 南 通 辰 驰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金 额 : 1 0 0 4 7 4 . 0 0 元 投 诉 方 : 王 * * 8 3 4 1 6 次 被 投 诉 方 : 通 辽 市 宝 地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金 额 : 3 0 0 0 0 0 . 0 0 元 投 诉 方 : 于 * * 8 3 5 6 0 次 被 投 诉 方 : 通 辽 市 科 尔 沁 区 第 七 中 学 涉 及 金 额 : 5 0 0 0 0 . 0 0 元 投 诉 方 : 谢 * * 1 1 5 7 8 9 次 被 投 诉 方 : 湖 南 四 建 安 装 建 筑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金 额 : 1 4 9 2 6 . 4 2 元 投 诉 方 : 何 * * 8 1 4 5 7 次 被 投 诉 方 : 中 交 第 二 航 务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金 额 : 2 6 8 4 2 5 2 . 0 0 元 投 诉 方 : 刘 * * 7 3 8 3 9 次 被 投 诉 方 : 宁 夏 晨 远 消 防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涉 及 金 额 : 2 2 0 0 0 . 0 0 元 投 诉 方 : 年 * * 7 9 9 1 5 次 信 用 服 务 依 托 国 家 政 策 , 借 助 信 用 平 台 , 满 足 企 业 需 求 立 信 服 务 信 用 报 告 信 用 修 复 实 地 尽 调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立 信 服 务 专 属 立 信 标 识 提 高 信 用 形 象 授 予 立 信 牌 匾 信 用 形 象 可 视 化 免 费 信 用 评 价 客 观 评 价 , 用 途 广 泛 电 子 信 用 档 案 诚 信 企 业 成 长 史 信 用 二 维 码 信 用 宣 传 场 景 化 信 用 风 险 预 警 防 范 信 用 风 险 我 要 申 请 更 多 权 益 信 用 报 告 招 投 标 加 分 企 业 信 用 自 查 评 优 评 选 准 入 品 牌 形 象 宣 传 供 应 商 准 入 降 低 信 任 成 本 我 要 申 请 信 用 修 复 绿 盾 征 信 作 为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信 用 修 复 服 务 机 构 ,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修 复 数 百 场 , 受 益 企 业 数 万 家 。 行 政 处 罚 记 录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第 三 方 数 据 平 台 其 他 失 信 记 录 免 费 咨 询 实 地 尽 调 工 作 人 员 上 门 对 企 业 经 营 资 质 、 办 公 场 所 、 生 产 场 地 、 设 备 设 施 、 产 品 服 务 等 信 息 进 行 现 场 采 集 、 拍 照 取 证 , 完 成 尽 职 调 查 。 我 要 申 请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基 于 金 税 四 期 , 设 置 近 百 个 财 税 风 险 检 测 指 标 和 风 控 模 型 , 综 合 分 析 企 业 的 财 务 指 标 、 税 务 指 标 、 关 联 交 易 、 发 票 进 销 项 风 险 等 信 息 。 产 品 全 线 上 操 作 , 点 对 点 传 输 , 安 全 私 密 。 点 对 点 传 输 直 接 给 老 板 央 行 备 案 机 构 数 据 安 全 合 规 全 方 位 风 险 预 警 仅 需 1 0 分 钟 扫 码 下 载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整 合 全 国 各 地 区 的 企 业 优 惠 政 策 , 通 过 近 百 个 数 据 指 标 , 全 方 位 评 估 企 业 资 质 情 况 , 为 企 业 提 供 专 业 的 可 申 报 方 案 、 预 测 方 案 。 实 现 一 键 授 权 , 高 效 、 精 准 、 快 速 匹 配 政 策 项 目 资 质 认 定 政 策 补 贴 类 政 策 专 项 资 金 政 策 综 合 类 政 策 扫 码 下 载 税 票 风 险 预 警 识 别 图 片 二 维 码 即 可 通 过 【 小 程 序 端 】 自 主 操 作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识 别 图 片 二 维 码 即 可 通 过 【 小 程 序 端 】 自 主 操 作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建 设 工 作 城 市 信 用 咨 询 依 托 绿 盾 总 部 智 库 ,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工 作 城 市 信 用 咨 询 依 托 绿 盾 总 部 智 库 , 在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配 合 政 府 开 展 信 用 工 作 , 包 括 考 核 指 标 分 析 、 分 级 分 类 信 用 监 管 体 系 、 信 用 修 复 培 训 、 平 台 推 广 运 营 、 诚 信 文 化 宣 传 、 舆 情 监 测 、 信 用 应 用 场 景 开 拓 创 新 等 , 协 助 各 部 门 共 同 探 索 地 方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的 新 领 域 、 新 模 式 。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绿 盾 通 过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服 务 地 方 政 府 打 造 了 众 多 “ 信 用 园 区 / 街 区 / 景 区 ” 应 用 场 景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绿 盾 通 过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服 务 地 方 政 府 打 造 了 众 多 “ 信 用 园 区 / 街 区 / 景 区 ” 应 用 场 景 , 如 宜 昌 自 贸 片 区 、 威 海 南 海 新 区 、 马 鞍 山 慈 湖 高 新 区 、 商 丘 虞 城 高 新 区 、 南 阳 诚 信 物 流 示 范 园 区 、 焦 作 云 台 山 信 用 示 范 景 区 等 , 获 得 多 个 国 家 级 、 省 级 荣 誉 表 彰 。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绿 盾 征 信 自 2 0 1 5 年 开 始 承 接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、 信 易 贷 平 台 、 行 业 信 用 平 台 等 建 设 项 目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绿 盾 征 信 自 2 0 1 5 年 开 始 承 接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、 信 易 贷 平 台 、 行 业 信 用 平 台 等 建 设 项 目 , 沉 淀 了 大 量 技 术 及 服 务 经 验 。 城 市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3 . 0 版 , 包 含 十 多 个 子 系 统 , 为 各 类 创 新 应 用 场 景 提 供 基 础 支 撑 , 并 建 立 自 动 化 工 作 流 程 , 可 最 大 化 发 挥 平 台 的 枢 纽 作 用 。 服 务 金 融 绿 盾 征 信 基 于 企 业 的 财 税 票 数 据 , 构 建 贷 前 风 控 模 型 , 赋 能 金 融 机 构 放 贷 决 策 服 务 金 融 绿 盾 征 信 基 于 企 业 的 财 税 票 数 据 , 构 建 贷 前 风 控 模 型 , 赋 能 金 融 机 构 放 贷 决 策 、 筛 选 优 质 客 户 , 有 效 提 升 贷 后 的 风 险 管 控 能 力 , 降 低 逾 期 率 和 不 良 率 。 信 用 动 态 绿 盾 征 信 多 年 深 耕 , 支 持 企 业 稳 健 前 行 更 多 关 于 打 击 假 冒 绿 盾 征 信 名 义 开 展 非 法 活 动 的 声 明 绿 盾 征 信 X 桦 天 律 所 达 成 战 略 合 作 , 共 同 助 力 中 小 企 业 账 款 清 收 ! 河 北 省 营 商 环 境 发 展 促 进 会 信 用 与 风 险 管 理 专 业 委 员 会 成 立 会 议 暨 信 用 赋 能 企 业 发 展 研 讨 会 在 石 家 庄 成 功 召 开 信 易 收 8 . 0 丨 破 解 企 业 回 款 难 , 冬 季 轮 训 正 当 时 ! 信 易 收 助 力 浙 江 门 业 高 效 化 解 跨 省 工 程 款 纠 纷 吉 林 双 辽 : 多 起 积 压 数 年 的 借 款 纠 纷 案 件 执 结 湖 北 武 汉 : 加 大 拖 欠 企 业 账 款 清 理 力 度 , 执 行 到 位 1 2 . 4 9 亿 元 财 政 部 、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四 部 门 发 文 : 在 九 个 地 区 开 展 代 理 记 账 机 构 信 用 评 价 试 点 工 作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农 牧 厅 : 政 务 重 诚 信 服 务 实 打 实 信 用 百 科 弘 扬 诚 信 文 化 , 宣 传 诚 信 理 念 信 用 政 策 商 账 管 理 信 用 修 复 信 用 评 价 信 用 报 告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《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6 0 2 0 6 国 家 能 源 局 关 于 印 发 《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》 的 通 知 国 能 发 资 质 规 〔 2 0 2 5 〕 1 0 9 号 各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能 源 局 、 有 关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北 京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, 各 派 出 机 构 , 有 关 企 业 和 协 会 :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进 一 步 强 化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, 推 动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、 共 享 和 应 用 , 我 局 研 究 制 定 了 《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》 , 现 予 印 发 , 自 2 0 2 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国 家 能 源 局 2 0 2 5 年 1 2 月 4 日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办 法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第 三 章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第 四 章 信 用 信 息 应 用 第 五 章 信 用 修 复 第 六 章 异 议 处 理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, 推 进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法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, 以 及 《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意 见 》 等 政 策 文 件 , 结 合 能 源 行 业 实 际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的 归 集 共 享 、 公 示 、 应 用 、 修 复 、 异 议 处 理 及 相 关 监 督 管 理 活 动 。 本 办 法 所 称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, 是 指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、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过 程 中 产 生 和 获 取 的 , 或 通 过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( 信 用 中 国 ) 等 共 享 地 方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部 门 作 出 的 , 以 及 能 源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、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等 社 会 组 织 和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自 愿 提 供 的 , 可 用 于 识 别 、 分 析 、 判 断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的 信 息 。 本 办 法 所 称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, 是 指 从 事 电 力 、 煤 炭 、 石 油 、 天 然 气 等 能 源 生 产 、 供 应 、 建 设 等 相 关 活 动 的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, 以 及 相 关 执 ( 从 ) 业 人 员 。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实 行 目 录 管 理 。 国 家 能 源 局 根 据 能 源 行 业 法 律 法 规 和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, 组 织 编 制 、 管 理 、 更 新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目 录 , 明 确 信 用 信 息 内 容 范 围 、 分 类 标 准 和 披 露 方 式 , 规 范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和 使 用 。 第 三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遵 循 依 法 依 规 、 公 平 公 正 、 审 慎 适 度 、 协 同 联 动 的 原 则 , 确 保 信 用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、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, 不 得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或 侵 犯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。 第 四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统 筹 规 划 和 协 调 推 进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, 研 究 决 策 重 大 事 项 , 牵 头 制 定 制 度 标 准 , 负 责 建 设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及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, 监 督 管 理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、 公 示 与 应 用 。 国 家 能 源 局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职 责 , 归 集 共 享 信 用 信 息 ,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失 信 行 为 认 定 、 信 用 承 诺 、 信 用 评 价 、 守 信 激 励 、 失 信 惩 戒 、 信 用 修 复 等 工 作 , 实 施 信 用 管 理 措 施 。 地 方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部 门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做 好 辖 区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。 能 源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、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等 社 会 组 织 和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自 愿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的 ,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, 做 好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和 应 用 等 工 作 。 第 五 条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是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、 共 享 和 应 用 的 统 一 平 台 , 通 过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提 供 公 示 、 查 询 等 服 务 , 与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及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等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实 现 互 通 和 数 据 共 享 。 第 二 章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第 六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分 为 基 本 信 息 、 行 政 管 理 信 息 、 反 映 信 用 状 况 信 息 和 其 他 信 息 。 ( 一 ) 基 本 信 息 。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登 记 / 注 册 / 备 案 信 息 , 分 支 机 构 信 息 ,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等 相 关 执 ( 从 ) 业 人 员 职 称 和 职 业 信 息 , 以 及 其 他 能 够 反 映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基 本 情 况 的 信 息 。 ( 二 ) 行 政 管 理 信 息 。 包 括 行 政 许 可 信 息 、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、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信 息 、 行 政 强 制 信 息 、 行 政 确 认 信 息 、 行 政 裁 决 信 息 、 行 政 奖 励 信 息 等 。 ( 三 ) 反 映 信 用 状 况 信 息 。 包 括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、 经 营 ( 活 动 ) 异 常 名 录 信 息 、 合 同 履 行 信 息 、 司 法 裁 判 及 执 行 信 息 、 信 用 承 诺 及 履 行 情 况 信 息 、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信 息 、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情 况 信 息 及 诚 实 守 信 相 关 荣 誉 信 息 等 。 ( 四 ) 其 他 信 息 。 包 括 信 用 修 复 信 息 , 能 源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、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等 社 会 组 织 、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自 愿 提 供 的 信 用 信 息 。 本 办 法 所 称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, 是 依 据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, 从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( 信 用 中 国 ) 共 享 , 涉 及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。 第 七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依 据 行 政 处 罚 、 行 政 监 督 检 查 、 行 政 裁 决 等 行 政 行 为 决 定 文 书 作 为 失 信 行 为 认 定 依 据 , 如 实 记 录 失 信 信 息 。 失 信 信 息 分 为 轻 微 失 信 信 息 、 一 般 失 信 信 息 、 严 重 失 信 信 息 , 具 体 分 类 标 准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统 一 制 定 。 第 八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产 生 后 , 应 及 时 录 入 或 者 通 过 系 统 间 互 联 互 通 等 方 式 归 集 至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, 并 按 有 关 规 定 共 享 至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。 信 用 信 息 录 入 单 位 应 保 证 其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、 合 法 性 和 准 确 性 , 并 维 持 信 用 信 息 动 态 更 新 。 第 三 章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第 九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披 露 方 式 分 为 公 示 、 查 询 、 共 享 三 种 , 应 当 按 照 信 用 信 息 目 录 确 定 的 方 式 进 行 披 露 。 第 十 条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对 所 归 集 的 信 用 信 息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时 通 过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及 其 他 合 法 方 式 予 以 公 示 。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、 行 政 处 罚 等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, 应 自 作 出 行 政 决 定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, 按 照 公 示 规 定 同 步 在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和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予 以 公 示 。 行 政 处 罚 轻 微 失 信 信 息 可 以 不 予 公 示 , 确 有 必 要 公 示 的 , 公 示 期 最 长 为 3 个 月 ; 一 般 失 信 信 息 公 示 期 最 短 为 3 个 月 , 最 长 为 1 年 ; 严 重 失 信 信 息 公 示 期 最 短 为 1 年 , 最 长 为 3 年 。 同 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涉 及 多 种 处 罚 类 型 的 , 公 示 期 限 以 期 限 最 长 的 行 政 处 罚 类 型 为 准 , 自 行 政 处 罚 作 出 时 间 起 算 。 公 示 期 届 满 后 , 相 关 信 息 自 动 停 止 公 示 。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原 则 上 不 公 示 对 自 然 人 的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。 第 十 一 条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对 所 归 集 的 以 下 信 用 信 息 不 予 公 示 : ( 一 )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或 者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公 示 的 信 息 , 以 及 公 开 后 可 能 危 及 国 家 安 全 、 公 共 安 全 、 经 济 安 全 、 社 会 稳 定 的 信 息 ; ( 二 )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、 个 人 隐 私 等 公 开 会 对 第 三 方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信 息 ; ( 三 )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公 开 的 其 他 信 息 。 除 前 款 规 定 不 予 公 示 的 信 用 信 息 外 ,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归 集 的 司 法 裁 判 及 其 执 行 类 信 息 , 其 他 部 门 认 定 的 信 用 信 息 , 以 及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业 务 领 域 之 外 的 信 用 信 息 等 , 不 予 公 示 。 第 十 二 条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提 供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服 务 。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登 录 系 统 可 查 询 自 身 信 用 信 息 。 查 询 其 他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未 公 示 信 用 信 息 , 应 取 得 被 查 询 经 营 主 体 的 书 面 授 权 。 自 查 询 之 日 起 ,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应 当 保 存 查 询 记 录 3 年 。 第 十 三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按 共 享 类 型 分 为 无 条 件 共 享 、 有 条 件 共 享 和 不 予 共 享 三 种 类 型 。 申 请 共 享 信 息 的 部 门 ( 单 位 ) 通 过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提 交 申 请 , 内 容 为 信 用 信 息 的 使 用 用 途 和 共 享 类 型 。 属 于 无 条 件 共 享 的 信 用 信 息 , 可 通 过 系 统 直 接 获 取 。 属 于 有 条 件 共 享 和 不 予 共 享 的 信 用 信 息 , 申 请 共 享 信 息 的 部 门 ( 单 位 ) 还 应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提 交 书 面 申 请 , 国 家 能 源 局 通 过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在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予 以 答 复 ,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, 签 订 信 息 安 全 责 任 书 , 申 请 共 享 信 息 的 部 门 ( 单 位 ) 通 过 系 统 获 取 信 息 并 按 答 复 意 见 使 用 共 享 信 息 ; 若 经 审 核 不 予 共 享 , 应 说 明 理 由 。 第 十 四 条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在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终 止 公 示 后 转 为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保 存 , 确 保 信 息 可 查 验 、 可 核 实 、 可 追 溯 。 第 十 五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对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作 出 的 行 政 决 定 ,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, 相 关 程 序 终 结 前 , 除 行 政 复 议 机 关 或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需 要 停 止 执 行 的 ,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不 停 止 公 示 。 针 对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作 出 的 行 政 决 定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变 更 的 , 作 出 原 行 政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应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录 入 相 关 信 息 ,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同 步 撤 销 或 变 更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, 并 自 动 推 送 至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。 第 四 章 信 用 信 息 应 用 第 十 六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推 动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和 应 用 , 指 导 开 展 信 用 评 价 , 实 施 信 用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, 强 化 对 守 信 行 为 的 激 励 , 依 法 依 规 对 失 信 行 为 实 施 惩 戒 。 第 十 七 条 对 守 信 主 体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激 励 措 施 : ( 一 )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开 展 行 政 审 批 、 准 入 注 册 、 资 质 许 可 、 项 目 核 准 、 财 政 资 金 支 持 、 试 点 示 范 等 工 作 中 , 对 守 信 主 体 可 采 取 信 用 承 诺 、 容 缺 受 理 、 绿 色 通 道 等 便 利 服 务 措 施 。 ( 二 )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在 供 应 商 遴 选 、 合 作 方 签 约 、 市 场 化 交 易 等 工 作 中 , 同 等 条 件 下 对 守 信 主 体 可 采 取 优 先 签 约 、 提 供 增 值 服 务 等 便 利 优 惠 。 ( 三 )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可 将 守 信 主 体 作 为 诚 信 典 型 和 优 先 推 荐 对 象 , 加 大 宣 传 支 持 力 度 。 ( 四 ) 依 法 依 规 实 施 的 其 他 激 励 性 措 施 。 第 十 八 条 对 失 信 主 体 可 以 采 取 以 下 惩 戒 措 施 : ( 一 )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派 出 机 构 可 将 失 信 主 体 纳 入 重 点 监 管 范 围 , 在 办 理 行 政 许 可 、 项 目 评 审 、 行 政 审 批 、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等 工 作 中 , 予 以 重 点 核 查 , 不 适 用 信 用 承 诺 、 容 缺 受 理 、 绿 色 通 道 等 便 利 服 务 措 施 ; 对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失 信 主 体 , 依 法 依 规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不 再 受 理 其 行 政 许 可 申 请 ; 对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的 经 营 主 体 , 依 法 依 规 限 制 申 请 财 政 性 资 金 项 目 、 限 制 适 用 政 府 财 政 性 支 持 措 施 、 限 制 享 受 优 惠 政 策 和 便 利 措 施 , 或 撤 销 其 所 获 荣 誉 , 在 一 定 时 限 内 取 消 其 参 加 试 点 示 范 资 格 等 。 ( 二 )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等 社 会 组 织 和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可 结 合 行 业 自 律 及 企 业 管 理 要 求 , 对 失 信 主 体 依 法 规 范 实 施 信 用 约 束 措 施 。 ( 三 ) 依 据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和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政 策 文 件 应 采 取 的 其 他 惩 戒 性 措 施 。 第 十 九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《 公 共 信 用 综 合 评 价 规 范 》 及 相 关 规 定 , 开 展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公 共 信 用 评 价 , 实 施 分 级 分 类 监 管 。 按 国 家 标 准 规 范 ,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评 价 从 高 到 低 分 为 A 、 B 、 C 、 D 四 类 。 被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的 , 直 接 评 为 D 类 。 ( 一 )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对 A 类 、 B 类 经 营 主 体 , 采 取 包 容 审 慎 监 管 , 可 合 理 降 低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; 对 C 类 、 D 类 经 营 主 体 , 将 其 纳 入 重 点 监 管 范 围 , 适 当 提 高 抽 查 比 例 和 频 次 , 结 合 具 体 失 信 行 为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惩 戒 。 ( 二 )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、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应 以 能 源 行 业 公 共 信 用 评 价 为 基 础 , 开 展 相 关 信 用 评 价 , 在 企 业 管 理 和 行 业 自 律 中 深 化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。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在 行 政 审 批 、 证 明 事 项 、 注 册 准 入 、 信 用 修 复 等 工 作 中 推 行 信 用 承 诺 制 , 对 信 用 承 诺 事 项 实 行 清 单 管 理 。 ( 一 ) 鼓 励 经 营 主 体 在 接 受 行 业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 、 开 展 市 场 交 易 和 合 同 签 署 等 活 动 中 主 动 自 愿 作 出 信 用 承 诺 , 在 自 主 提 供 法 定 需 要 之 外 的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时 , 对 信 息 真 实 性 作 出 承 诺 。 ( 二 ) 国 家 能 源 局 建 立 信 用 承 诺 践 诺 跟 踪 机 制 , 将 经 营 主 体 履 行 承 诺 情 况 纳 入 信 用 记 录 , 对 虚 假 承 诺 、 未 履 行 承 诺 的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监 管 处 置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鼓 励 支 持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、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及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等 社 会 组 织 深 化 应 用 信 用 信 息 , 创 新 开 展 信 用 工 作 , 在 确 保 保 密 和 敏 感 信 息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, 做 好 相 关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披 露 。 第 五 章 信 用 修 复 第 二 十 二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依 法 享 有 信 用 修 复 的 权 利 。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政 策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可 修 复 的 情 形 外 , 符 合 相 关 条 件 均 可 申 请 信 用 修 复 。 本 办 法 所 称 信 用 修 复 , 是 指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因 失 信 行 为 受 到 一 定 期 限 约 束 , 在 履 行 法 定 义 务 、 纠 正 失 信 行 为 后 ,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停 止 公 示 失 信 信 息 、 解 除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的 行 为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申 请 信 用 修 复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收 到 修 复 申 请 同 步 推 送 至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后 ,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按 照 “ 谁 作 出 、 谁 修 复 ” 的 原 则 , 开 展 信 用 修 复 工 作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申 请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, 应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完 全 履 行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规 定 的 义 务 , 纠 正 违 法 行 为 ; ( 二 )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公 示 期 达 到 规 定 的 最 短 公 示 期 ; ( 三 ) 公 开 作 出 信 用 承 诺 。 应 提 供 法 定 责 任 履 行 完 毕 证 明 材 料 和 信 用 承 诺 书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向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时 , 应 履 行 信 用 修 复 告 知 义 务 , 鼓 励 同 步 送 达 信 用 修 复 告 知 书 , 确 保 信 用 主 体 第 一 时 间 知 晓 信 用 修 复 有 关 政 策 。 信 用 修 复 遵 循 以 下 程 序 : ( 一 ) 申 请 。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可 登 录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提 交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, 上 传 法 定 责 任 履 行 完 毕 证 明 材 料 和 信 用 承 诺 书 。 ( 二 ) 受 理 。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收 到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推 送 的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后 ,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单 位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,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、 符 合 要 求 的 , 应 予 以 受 理 ; 不 予 受 理 的 ,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。 ( 三 ) 办 理 。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的 单 位 应 在 受 理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录 入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, 系 统 同 步 推 送 至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。 因 案 情 复 杂 或 需 要 现 场 核 查 ,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修 复 决 定 的 , 可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 。 ( 四 ) 修 复 状 态 。 信 用 修 复 后 ,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和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应 与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同 步 更 新 , 及 时 停 止 公 示 相 关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失 信 主 体 持 人 民 法 院 批 准 的 重 整 计 划 或 认 可 和 解 协 议 的 裁 定 书 提 出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的 , 国 家 能 源 局 可 在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中 采 用 暂 时 屏 蔽 失 信 信 息 、 添 加 声 明 、 更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等 适 当 方 式 帮 助 企 业 恢 复 信 用 ,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同 步 推 送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和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。 第 六 章 异 议 处 理 第 二 十 七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认 为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公 示 的 信 用 信 息 存 在 错 误 、 遗 漏 等 情 形 , 或 者 存 在 侵 犯 其 商 业 秘 密 、 个 人 隐 私 等 合 法 权 益 的 , 可 以 通 过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提 出 异 议 申 请 。 其 中 , 同 步 在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公 示 的 信 用 信 息 , 可 以 通 过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或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提 出 异 议 申 请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收 到 异 议 申 请 后 , 通 过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及 时 推 送 至 异 议 数 据 归 集 单 位 , 由 其 核 实 相 关 情 况 。 异 议 处 理 期 间 ,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应 当 进 行 异 议 标 注 , 但 不 影 响 披 露 和 使 用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异 议 数 据 归 集 单 位 收 到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推 送 的 异 议 申 请 后 , 应 及 时 完 成 异 议 信 息 处 理 。 能 源 行 业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同 步 按 照 处 理 结 果 对 异 议 信 息 进 行 处 理 , 撤 销 异 议 信 息 标 注 ,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和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同 步 更 新 相 关 信 用 信 息 。 异 议 申 请 人 提 出 理 由 不 成 立 , 或 异 议 数 据 经 核 验 无 误 的 , 异 议 数 据 归 集 单 位 应 当 告 知 理 由 。 从 受 理 异 议 申 请 到 办 理 完 成 的 时 间 为 7 个 工 作 日 。 第 三 十 条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对 异 议 处 理 结 果 不 认 可 , 或 认 为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活 动 中 的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侵 犯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, 可 以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。 第 七 章 监 督 管 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国 家 能 源 局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, 造 成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或 重 大 损 失 的 , 依 法 依 规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: ( 一 ) 未 按 要 求 报 送 、 归 集 、 公 示 信 用 信 息 ; ( 二 ) 未 依 法 履 行 异 议 信 息 处 理 、 信 用 修 复 职 责 ; ( 三 ) 非 法 获 取 、 出 售 信 用 信 息 ; ( 四 ) 泄 露 涉 国 家 秘 密 、 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信 用 信 息 ; ( 五 ) 虚 构 、 篡 改 、 毁 损 信 用 信 息 ; ( 六 ) 违 法 实 施 守 信 激 励 、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; ( 七 ) 其 他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情 形 。 对 负 有 相 关 责 任 的 工 作 人 员 , 依 纪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; 构 成 犯 罪 的 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社 会 公 众 对 能 源 行 业 经 营 主 体 的 失 信 行 为 以 及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工 作 中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, 可 按 照 “ 信 用 能 源 ” 网 站 公 示 渠 道 进 行 投 诉 举 报 , 受 理 部 门 应 依 法 规 范 对 投 诉 举 报 事 项 进 行 核 实 处 理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落 实 信 用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、 侵 权 责 任 追 究 和 应 急 处 理 有 关 规 定 , 强 化 信 用 信 息 传 输 链 条 各 环 节 责 任 , 加 强 信 用 信 息 安 全 保 护 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2 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, 有 效 期 5 年 。 由 国 家 能 源 局 负 责 解 释 。 原 《 能 源 行 业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和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》 ( 国 能 资 质 〔 2 0 1 6 〕 3 8 8 号 ) 同 时 废 止 。 政 策 文 件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n e a . g o v . c n / 2 0 2 6 0 1 0 7 / 7 b 3 c 2 6 b 1 5 2 7 d 4 2 8 3 a 7 7 3 6 6 8 0 a 3 7 5 5 a 4 3 / c . h t m l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的 通 知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6 0 2 0 6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做 好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的 通 知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厅 , 直 辖 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( 管 ) 委 及 有 关 部 门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局 , 部 机 关 各 单 位 、 直 属 有 关 单 位 : 为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关 于 健 全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部 署 要 求 , 推 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规 范 化 、 标 准 化 、 信 息 化 , 建 立 全 面 完 整 准 确 的 信 用 记 录 ,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: 一 、 明 确 工 作 目 标 2 0 2 6 年 6 月 底 , 实 现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作 出 的 行 政 许 可 、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等 信 用 信 息 全 量 归 集 。 2 0 2 6 年 底 , 全 面 建 成 覆 盖 部 、 省 、 市 、 县 四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的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体 系 , 显 著 提 升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率 、 共 享 率 。 同 步 推 进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( 以 下 简 称 部 信 用 平 台 ) 优 化 升 级 , 有 效 支 撑 守 信 激 励 与 失 信 惩 戒 。 二 、 规 范 信 息 归 集 ( 一 ) 明 确 归 集 范 围 。 各 地 要 按 照 “ 谁 监 管 、 谁 负 责 , 谁 产 生 、 谁 采 集 ” 的 原 则 , 对 照 《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目 录 》 , 将 行 政 许 可 、 行 政 处 罚 、 行 政 强 制 、 行 政 确 认 、 行 政 奖 励 、 行 政 备 案 、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等 信 息 全 量 纳 入 归 集 范 围 。 在 此 基 础 上 , 积 极 推 动 将 公 共 事 业 缴 费 信 息 等 纳 入 归 集 范 围 , 鼓 励 信 用 主 体 通 过 “ 自 愿 填 报 + 信 用 承 诺 ” 等 方 式 补 充 完 善 信 用 信 息 。 ( 二 ) 规 范 归 集 流 程 。 已 建 设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地 方 , 可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向 部 信 用 平 台 推 送 信 用 信 息 ; 暂 未 建 设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的 地 方 , 可 在 部 信 用 平 台 填 报 信 用 信 息 。 归 集 的 行 政 处 罚 等 信 息 , 要 明 确 其 失 信 严 重 程 度 、 公 示 期 限 等 属 性 信 息 ; 信 息 格 式 须 符 合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数 据 标 准 等 要 求 。 其 中 , 简 易 程 序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、 被 处 以 警 告 的 行 政 处 罚 、 依 法 不 予 公 开 的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仅 归 集 不 公 示 。 ( 三 ) 强 化 信 息 共 享 。 各 地 要 依 托 部 信 用 平 台 , 建 立 健 全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机 制 , 严 格 遵 循 有 关 数 据 共 享 标 准 , 推 动 跨 区 域 、 跨 层 级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, 有 效 打 通 数 据 共 享 堵 点 卡 点 。 鼓 励 有 条 件 的 地 方 开 展 共 享 试 点 , 探 索 标 准 化 归 集 共 享 路 径 , 形 成 可 复 制 、 可 推 广 的 实 践 经 验 。 三 、 强 化 数 据 治 理 应 用 各 地 要 加 快 建 设 相 关 信 息 系 统 , 充 分 发 挥 部 信 用 平 台 枢 纽 作 用 , 畅 通 数 据 共 享 归 集 渠 道 , 提 升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、 协 同 修 复 能 力 。 要 严 格 对 照 信 用 信 息 管 理 相 关 规 范 要 求 开 展 数 据 治 理 , 及 时 整 改 不 合 格 数 据 , 确 保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与 规 范 性 。 要 完 善 系 统 功 能 , 积 极 运 用 大 数 据 、 人 工 智 能 等 技 术 , 全 面 提 升 业 务 场 景 支 撑 能 力 , 实 现 数 据 从 采 集 、 存 储 、 共 享 到 应 用 一 体 化 管 理 。 四 、 加 强 组 织 实 施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高 度 重 视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, 建 立 健 全 工 作 机 制 , 定 期 梳 理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情 况 , 推 动 信 息 归 集 工 作 常 态 化 、 制 度 化 , 严 防 瞒 报 、 漏 报 、 错 报 ; 完 善 从 异 议 反 馈 到 核 查 修 正 的 管 理 机 制 , 持 续 提 升 数 据 的 全 面 性 、 真 实 性 与 准 确 性 。 省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加 强 统 筹 协 调 和 监 督 检 查 。 市 县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门 要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, 确 保 工 作 有 序 推 进 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将 依 托 部 信 用 平 台 对 信 息 质 量 进 行 监 测 , 视 情 况 引 入 第 三 方 机 构 开 展 实 地 核 验 。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2 0 2 6 年 1 月 1 5 日 国 务 院 公 布 《 商 事 调 解 条 例 》 信 用 政 策 时 间 : 2 0 2 6 0 1 1 2 国 务 院 总 理 李 强 日 前 签 署 国 务 院 令 , 公 布 《 商 事 调 解 条 例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条 例 》 ) , 自 2 0 2 6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《 条 例 》 旨 在 规 范 商 事 调 解 活 动 , 有 效 解 决 商 事 争 议 , 保 护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, 促 进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发 展 ,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。 《 条 例 》 共 3 3 条 , 主 要 规 定 了 以 下 内 容 。 一 是 明 确 商 事 调 解 适 用 范 围 。 规 定 当 事 人 之 间 在 贸 易 、 投 资 、 金 融 、 运 输 、 房 地 产 、 工 程 建 设 、 知 识 产 权 等 领 域 产 生 的 商 事 争 议 适 用 商 事 调 解 , 同 时 明 确 婚 姻 家 庭 、 继 承 、 监 护 、 劳 动 人 事 、 消 费 者 权 益 争 议 以 及 依 法 应 当 以 其 他 方 式 解 决 的 争 议 不 适 用 商 事 调 解 。 二 是 明 确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管 理 体 制 。 规 定 国 务 院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、 规 范 全 国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, 统 筹 规 划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发 展 ;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指 导 、 规 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商 事 调 解 工 作 ;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章 程 开 展 行 业 自 律 。 三 是 明 确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设 立 及 管 理 运 行 要 求 。 规 定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和 商 事 调 解 员 应 当 符 合 的 条 件 ; 要 求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应 当 建 立 业 务 管 理 、 利 益 冲 突 审 查 、 投 诉 处 理 等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,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 其 章 程 、 商 事 调 解 员 名 册 、 调 解 规 则 等 信 息 。 四 是 明 确 商 事 调 解 活 动 基 本 规 则 。 规 定 商 事 调 解 活 动 应 当 遵 循 自 愿 、 合 法 、 诚 信 、 保 密 的 原 则 ; 商 事 调 解 员 在 调 解 过 程 中 应 当 保 持 中 立 , 勤 勉 尽 责 ,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行 为 规 范 , 履 行 保 密 义 务 和 披 露 义 务 ; 当 事 人 可 以 依 法 就 商 事 调 解 协 议 申 请 司 法 确 认 。 五 是 明 确 促 进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发 展 保 障 措 施 。 规 定 国 家 培 育 有 国 际 影 响 力 的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, 提 升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的 国 际 竞 争 力 ; 支 持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开 展 涉 外 商 事 调 解 活 动 , 鼓 励 商 事 调 解 组 织 、 商 事 调 解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开 展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、 参 与 国 际 商 事 调 解 规 则 制 定 、 加 强 国 际 商 事 调 解 人 才 培 养 。 非 诉 讼 催 收 的 优 势 在 哪 里 ?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钱 的 事 情 是 企 业 的 大 事 , 拖 欠 的 账 款 越 多 , 企 业 资 金 的 风 险 性 就 越 高 , 那 么 追 债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呢 ? 对 于 企 业 来 说 , 常 见 的 催 收 的 手 段 一 般 分 为 两 种 , 一 是 诉 讼 催 收 , 一 是 非 诉 讼 催 收 。 相 对 来 说 , 非 诉 催 收 更 适 合 企 业 。 1 、 经 济 角 度 考 虑 从 经 济 的 角 度 分 析 , 考 虑 到 当 前 现 状 , 疫 情 影 响 , 很 多 企 业 催 收 货 款 遇 到 了 阻 碍 , 通 过 诉 讼 的 方 式 解 决 账 款 问 题 , 周 期 长 , 从 立 案 到 开 庭 、 一 审 、 二 审 , 耗 时 耗 力 , 需 要 投 入 一 定 前 期 的 费 用 , 且 有 执 行 不 到 款 项 的 可 能 。 而 非 诉 讼 催 收 相 较 于 诉 讼 催 收 时 效 性 强 , 最 好 , 因 为 “ 信 易 收 ” 的 工 作 团 队 无 时 无 刻 不 在 思 考 案 件 将 如 何 催 收 , 且 不 限 账 龄 , 区 域 , 管 辖 地 , 金 额 等 限 制 , 处 理 方 式 速 度 , 灵 活 , 正 常 案 件 委 托 后 三 个 月 左 右 会 有 明 显 效 果 。 2 、 中 国 人 “ 以 和 为 贵 ” 从 国 人 性 格 分 析 , 受 到 中 华 五 千 多 年 中 华 文 化 思 想 的 影 响 , 国 人 性 格 内 敛 、 含 蓄 、 不 张 扬 , 从 古 到 今 , 中 国 人 推 崇 “ 和 ” , 特 别 是 生 意 人 , 在 面 对 任 何 矛 盾 时 , 诉 讼 方 式 容 易 矛 盾 激 化 , 撕 破 脸 皮 , 终 止 企 业 间 继 续 合 作 的 可 能 。 市 场 经 济 激 烈 , 相 信 每 个 企 业 的 客 户 合 作 都 是 来 之 不 易 , 非 诉 讼 的 催 收 , 可 以 缓 解 企 业 间 矛 盾 , 在 维 护 客 情 的 基 础 上 , 催 回 账 款 , 达 到 双 赢 的 局 面 。 3 、 从 资 料 时 间 的 角 度 分 析 。 诉 讼 方 式 需 要 齐 全 的 证 据 材 料 , 不 少 的 企 业 缺 乏 , 资 料 收 集 、 合 同 保 护 和 应 收 账 款 时 效 管 理 的 意 识 , 导 致 债 务 资 料 的 相 对 缺 乏 , 诉 讼 时 效 已 过 现 状 , 木 已 成 舟 , 悔 恨 已 晚 , 唯 有 选 择 正 确 的 方 式 , 解 决 账 款 问 题 才 是 良 策 。 最 阳 光 的 催 收 方 式 — — 信 用 催 收 近 年 来 , 伴 随 着 监 管 政 策 的 收 紧 , 传 统 的 暴 力 、 软 暴 力 、 违 法 违 规 的 催 收 方 式 已 经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( 如 湖 南 永 雄 ) , 信 用 催 收 这 一 阳 光 的 催 收 方 式 应 运 而 生 。 概 括 而 言 , 就 是 以 信 用 为 切 入 点 , 通 过 书 面 、 电 话 、 面 访 等 方 式 , 技 巧 性 的 施 压 和 沟 通 进 行 调 解 和 催 收 , 优 势 是 灵 活 性 强 , 成 本 低 ( 不 回 款 不 收 费 ) , 更 是 为 企 业 欠 款 支 出 降 低 了 风 险 性 。 如 您 或 您 身 边 朋 友 有 “ 回 款 难 ” 的 问 题 , 可 以 点 击 这 里 了 解 信 用 调 解 。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怎 么 办 ?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相 信 很 多 人 在 看 到 “ 政 府 ” 两 个 字 时 , 心 中 就 会 萌 生 退 意 。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怎 么 办 ? 我 们 要 明 确 法 律 是 不 分 界 限 的 , 我 们 在 遇 到 问 题 时 , 最 先 想 到 的 是 双 方 协 商 , 如 果 协 商 没 有 解 决 问 题 , 那 么 我 们 就 要 委 托 第 三 方 平 台 介 入 调 解 , 如 果 实 在 不 还 款 , 还 有 诉 讼 途 径 。 总 之 遇 到 政 府 拖 欠 货 款 不 用 害 怕 , 找 到 合 适 的 调 解 办 法 , 总 会 有 所 成 效 。 1 、 协 商 解 决 请 大 家 记 住 : 遇 到 任 何 债 权 债 务 纠 纷 , 首 先 肯 定 是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, 大 部 分 政 府 单 位 都 是 重 视 信 誉 的 , 可 能 只 是 眼 下 支 付 有 困 难 , 企 业 要 做 到 及 时 沟 通 , 互 相 理 解 , 友 好 制 定 还 款 方 案 。 2 、 谈 判 解 决 谈 判 是 一 种 协 调 行 为 的 过 程 。 谈 判 的 开 始 意 味 着 某 种 需 求 希 望 得 到 满 足 、 某 个 问 题 需 要 解 决 或 某 方 面 的 社 会 关 系 出 了 问 题 。 所 以 当 看 到 政 府 拖 欠 企 业 货 款 , 沟 通 方 式 行 不 通 时 , 要 预 约 时 间 , 进 行 谈 判 。 不 要 产 生 害 怕 的 抵 触 心 理 , 政 府 拖 欠 货 款 违 约 和 普 通 企 业 一 样 , 大 家 要 平 等 对 待 , 及 时 的 进 行 心 理 战 等 方 式 的 谈 判 。 如 果 是 政 府 方 恶 意 拖 欠 , 可 以 通 过 有 关 媒 体 公 布 其 恶 行 , 维 护 自 己 的 权 益 。 3 、 委 外 催 收 当 自 行 催 收 、 公 开 谈 判 都 无 法 要 回 货 款 , 那 我 们 就 需 要 委 托 第 三 方 平 台 进 行 催 收 。 第 三 方 机 构 利 用 关 系 网 , 并 配 合 有 丰 富 经 验 的 催 收 顾 问 , 能 够 在 第 一 时 间 主 张 客 户 债 权 。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于 当 地 的 司 法 、 商 业 环 境 及 网 络 关 系 都 熟 悉 , 对 当 地 的 债 务 人 有 一 定 的 威 慑 力 。 委 托 “ 信 易 收 ” 服 务 团 队 , 企 业 不 必 担 心 影 响 和 政 府 关 系 , 信 易 收 团 队 会 采 取 最 适 合 最 良 性 的 方 式 帮 您 回 款 。 4 、 上 访 向 上 级 政 府 部 门 申 请 , 请 求 政 府 归 还 货 款 。 也 可 以 通 过 信 访 等 途 径 向 权 威 媒 体 寻 求 帮 助 。 谨 记 切 勿 通 过 非 法 途 径 或 越 级 上 访 等 违 法 行 为 做 出 , 否 则 到 时 候 即 便 有 理 也 没 理 。 5 、 司 法 途 径 如 果 拒 不 给 货 款 , 收 集 证 据 , 到 法 院 上 诉 , 通 过 法 律 的 途 径 追 回 欠 款 。 注 意 诉 讼 时 效 为 三 年 , 如 果 选 择 司 法 途 径 , 要 谨 慎 选 择 。 因 为 司 法 途 径 需 要 请 律 师 , 费 用 花 销 大 , 并 且 诉 讼 时 间 较 长 , 企 业 的 生 产 经 营 可 能 会 受 到 影 响 。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怎 么 处 理 ? 专 家 公 开 “ 黄 金 法 则 ” 商 账 管 理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合 同 签 订 后 ,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总 会 遇 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问 题 , 其 中 最 令 企 业 头 痛 的 就 是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的 问 题 。 商 账 追 收 专 家 今 天 来 为 大 家 讲 讲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到 底 该 如 何 处 理 ! 一 、 三 大 手 段 , 解 决 拖 欠 1 . 企 业 自 行 催 收 当 遇 到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的 问 题 后 , 企 业 首 先 要 做 的 是 立 刻 着 手 进 行 自 行 催 收 。 企 业 自 主 催 收 的 方 式 主 要 包 括 电 话 催 收 、 邮 寄 书 面 催 收 函 、 上 门 催 收 等 。 ( 1 ) 电 话 催 收 企 业 合 作 双 方 的 诸 多 业 务 往 来 往 往 通 过 电 话 进 行 沟 通 , 虽 然 此 种 沟 通 方 式 不 是 特 别 正 式 , 但 是 不 能 否 认 其 在 实 践 当 中 起 到 的 重 要 作 用 。 在 对 方 合 同 款 项 未 按 期 支 付 的 情 况 下 ,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与 客 户 有 权 决 定 付 款 的 人 员 进 行 沟 通 , 了 解 客 户 是 否 有 支 付 意 向 、 未 按 期 支 付 的 原 因 以 及 可 能 支 付 的 时 间 等 。 电 话 催 收 请 准 备 好 设 备 录 音 , 确 定 对 方 的 主 体 身 份 , 电 话 内 容 要 明 确 合 同 价 款 , 我 方 已 履 约 , 对 方 逾 期 支 付 的 事 实 。 ( 2 ) 发 送 催 告 函 催 告 函 需 体 现 对 方 名 称 、 履 约 事 项 、 涉 及 金 额 、 逾 期 事 实 等 。 您 可 通 过 平 台 一 键 生 成 催 告 函 , 可 以 下 载 打 印 盖 章 通 过 E M S 邮 寄 ( 记 得 在 快 递 单 上 写 明 “ 催 告 函 ” , 并 妥 善 保 存 邮 戳 ) ; 也 可 以 委 托 平 台 免 费 发 送 催 告 短 信 和 邮 件 。 具 体 服 务 请 查 看 “ 履 约 催 告 ” 专 题 页 。 ( 3 ) 上 门 催 收 上 门 催 收 时 , 应 该 做 好 充 足 的 准 备 。 根 据 客 户 性 质 明 确 催 收 方 案 , 对 于 信 誉 不 佳 的 客 户 , 应 直 截 了 当 、 干 净 利 落 并 理 直 气 壮 地 告 诉 客 户 , 上 门 的 目 的 就 是 专 程 收 款 , 要 让 客 户 感 到 内 疚 , 且 找 不 出 理 由 要 求 延 期 还 款 。 另 外 , 上 门 催 收 时 , 不 要 被 客 户 的 口 头 还 款 承 诺 所 迷 惑 , 因 为 稍 有 疏 忽 很 可 能 会 被 客 户 哄 骗 , 给 客 户 喘 息 的 机 会 , 并 且 也 没 有 为 之 后 的 诉 讼 留 存 证 据 。 在 当 面 催 收 过 程 中 应 尽 量 向 客 户 索 要 对 债 务 的 确 认 函 或 要 求 其 提 供 书 面 付 款 计 划 表 , 即 便 不 能 即 时 结 清 欠 付 款 项 , 也 为 日 后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做 好 了 充 足 的 准 备 工 作 。 2 .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催 收 对 于 重 大 的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, 应 在 最 佳 回 款 时 机 内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, 助 企 业 快 速 回 款 。 信 易 收 服 务 团 队 遍 布 全 国 1 0 0 多 个 城 市 , 可 以 全 国 联 动 , 以 信 用 角 度 介 入 商 账 追 收 , 帮 助 企 业 节 省 人 力 且 提 升 催 收 效 率 , 让 企 业 高 效 回 款 。 快 速 委 托 , 早 日 回 款 > > > 3 . 通 过 法 律 手 段 追 回 货 款 如 果 交 易 对 象 一 而 再 再 而 三 的 拖 延 支 付 货 款 , 基 本 上 要 考 虑 通 过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的 方 式 追 讨 货 款 。 债 权 人 务 必 需 要 利 用 自 己 与 债 务 人 进 行 交 易 所 获 得 的 相 应 信 息 以 及 自 己 在 相 关 市 场 的 人 际 关 系 等 , 尽 可 能 了 解 债 务 人 对 外 享 有 的 债 权 情 况 、 财 产 状 况 , 可 以 申 请 诉 前 财 产 保 全 , 债 权 人 可 以 将 掌 握 的 相 关 信 息 及 时 告 知 法 院 , 向 法 院 提 供 执 行 信 息 。 ( 1 ) 仲 裁 追 讨 此 方 式 适 用 于 双 方 纠 纷 导 致 的 账 款 拖 欠 。 申 请 仲 裁 程 序 简 便 、 当 事 人 可 享 有 最 大 限 度 的 自 主 权 , 包 括 自 主 选 择 仲 裁 机 构 、 仲 裁 员 、 仲 裁 地 点 、 仲 裁 所 使 用 的 语 言 、 仲 裁 规 则 以 及 仲 裁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。 ( 2 ) 诉 讼 追 讨 通 过 法 律 诉 讼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, 由 于 程 序 复 杂 , 通 常 要 拖 一 年 以 上 , 与 其 他 方 式 相 比 效 率 最 低 ; 同 时 , 这 也 会 导 致 与 客 户 关 系 的 完 全 破 裂 ; 诉 讼 的 法 律 费 用 高 , 而 且 随 着 时 间 增 加 , 没 有 确 定 数 目 。 因 为 法 律 途 径 在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的 处 理 方 法 中 基 本 属 于 极 端 行 为 和 最 后 的 处 理 方 式 , 所 以 建 议 大 家 在 前 期 若 自 行 催 收 无 果 , 尽 量 选 择 第 三 方 机 构 完 成 商 账 催 收 。 立 即 委 托 专 业 催 收 , 回 笼 逾 期 货 款 > > > > 二 、 避 免 拖 欠 , 重 在 监 管 应 收 账 款 拖 欠 的 事 件 时 有 发 生 , 说 到 底 其 实 是 企 业 在 贸 易 的 过 程 中 监 管 不 力 、 疏 忽 大 意 , 下 面 我 们 就 来 详 细 分 析 一 下 造 成 账 款 逾 期 的 原 因 : 1 . 企 业 风 险 意 识 不 够 很 多 企 业 在 交 易 前 没 有 对 客 户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还 款 能 力 进 行 调 查 , 导 致 与 一 些 信 用 较 差 、 经 营 不 善 的 客 户 合 作 ; 交 易 中 , 没 有 及 时 更 新 客 户 的 信 用 档 案 , 没 有 定 期 分 析 客 户 的 还 款 能 力 , 都 会 大 大 增 加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产 生 的 几 率 。 2 . 企 业 没 有 建 立 货 款 回 收 的 奖 惩 制 度 对 销 售 人 员 的 考 核 只 注 重 商 品 数 量 营 销 , 轻 视 了 货 款 的 回 收 。 这 会 导 致 销 售 人 员 大 量 进 行 赊 销 , 增 加 企 业 的 应 收 账 款 数 额 , 相 应 的 逾 期 应 收 账 款 也 会 增 加 。 3 . 企 业 监 管 不 力 比 如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质 量 不 高 , 导 致 客 户 的 产 品 无 法 交 付 , 客 户 销 售 不 出 去 , 自 己 的 应 收 账 款 就 会 逾 期 。 4 . 客 户 自 身 经 营 出 现 问 题 导 致 不 能 及 时 支 付 货 款 如 果 客 户 自 身 的 经 营 发 生 问 题 , 产 品 没 能 销 售 出 去 , 预 期 的 销 售 收 入 没 有 实 现 , 势 必 会 造 成 资 金 周 转 困 难 , 无 法 支 付 货 款 , 从 而 形 成 拖 欠 。 5 . 客 户 也 存 在 未 能 收 回 应 收 账 款 的 问 题 这 种 情 况 是 因 为 客 户 的 下 游 客 户 拖 欠 货 款 , 导 致 客 户 没 有 资 金 来 支 付 自 己 拖 欠 别 人 的 货 款 , 形 成 恶 性 循 环 。 这 种 “ 三 角 债 ” 导 致 企 业 的 应 收 账 款 逾 期 , 甚 至 导 致 某 些 企 业 因 无 法 经 营 而 破 产 。 6 . 客 户 恶 意 诈 骗 不 排 除 在 交 易 中 遇 到 蓄 意 诈 骗 的 客 户 , 这 种 情 形 一 般 都 是 因 为 企 业 疏 忽 大 意 , 没 有 调 查 清 楚 客 户 的 资 信 状 况 和 还 款 能 力 , 给 企 业 造 成 不 必 要 的 损 失 。 回 看 以 上 内 容 , 大 家 不 难 发 现 , 虽 说 多 种 原 因 都 有 可 能 造 成 应 收 账 款 被 逾 期 , 但 这 其 中 最 大 的 问 题 其 实 还 是 企 业 未 能 在 合 作 前 做 好 对 应 公 司 的 信 用 调 查 , 所 以 在 这 里 建 议 大 家 , 不 论 是 何 种 业 务 方 向 , 各 企 业 都 需 要 在 合 作 前 查 询 企 业 信 用 情 况 ( w w w . 1 1 3 1 5 . c o m ) , 以 做 出 快 速 反 映 , 规 避 账 款 逾 期 的 风 险 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信 用 修 复 管 理 办 法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5 1 2 0 9 为 了 规 范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信 用 修 复 管 理 , 鼓 励 当 事 人 主 动 纠 正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, 重 塑 良 好 信 用 , 根 据 《 企 业 信 息 公 示 暂 行 条 例 》 , 制 定 本 办 法 。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》 的 通 知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5 0 7 0 1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印 发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》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〔 2 0 2 5 〕 2 2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, 国 务 院 各 部 委 、 各 直 属 机 构 : 《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》 已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,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。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2 0 2 5 年 6 月 2 2 日 (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)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的 实 施 方 案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统 一 规 范 、 协 同 共 享 、 科 学 高 效 的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, 更 好 帮 助 信 用 主 体 高 效 便 捷 重 塑 信 用 ,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。 一 、 统 一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集 中 公 示 各 类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按 照 统 一 标 准 公 示 本 部 门 业 务 领 域 之 内 的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, 原 则 上 不 再 公 示 本 部 门 业 务 领 域 之 外 的 信 息 。 二 、 完 善 失 信 信 息 分 类 标 准 。 失 信 信 息 分 为 “ 轻 微 、 一 般 、 严 重 ” 三 类 。 轻 微 失 信 信 息 可 以 不 予 公 示 或 法 定 责 任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即 可 申 请 修 复 , 确 有 必 要 公 示 的 , 公 示 期 最 长 为 3 个 月 ; 一 般 失 信 信 息 公 示 期 最 短 为 3 个 月 , 最 长 为 1 年 ; 严 重 失 信 信 息 公 示 期 最 短 为 1 年 , 最 长 为 3 年 。 各 领 域 具 体 分 类 标 准 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并 在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统 一 发 布 。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对 失 信 信 息 公 示 期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三 、 明 确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渠 道 。 最 短 公 示 期 满 后 方 可 申 请 信 用 修 复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接 受 包 括 行 政 处 罚 、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、 异 常 名 录 等 在 内 的 各 类 需 要 信 用 主 体 主 动 提 出 的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。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信 用 修 复 依 托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规 则 办 理 。 各 地 要 在 政 务 服 务 大 厅 设 置 信 用 修 复 线 下 服 务 窗 口 , 帮 助 信 用 主 体 填 报 申 请 材 料 。 四 、 简 化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材 料 。 申 请 材 料 包 括 法 定 责 任 义 务 履 行 完 毕 的 证 明 材 料 和 信 用 承 诺 书 。 鼓 励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通 过 本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直 接 获 取 证 明 材 料 。 鼓 励 推 广 “ 两 书 同 达 ” 模 式 , 即 向 信 用 主 体 送 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或 列 入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决 定 书 时 , 同 步 送 达 信 用 修 复 告 知 书 , 确 保 信 用 主 体 第 一 时 间 知 晓 信 用 修 复 有 关 政 策 。 五 、 压 实 信 用 修 复 办 理 责 任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收 到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后 , 按 照 “ 谁 认 定 、 谁 修 复 ” 原 则 , 及 时 推 送 给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修 复 。 对 已 经 建 立 信 用 修 复 制 度 和 信 息 系 统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, 有 关 系 统 要 与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深 度 联 通 ; 对 尚 未 建 立 相 应 制 度 和 系 统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,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为 其 开 设 账 号 , 由 其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办 理 修 复 。 六 、 明 确 信 用 修 复 办 理 期 限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一 般 应 当 自 收 到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收 到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推 送 的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之 日 起 3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受 理 的 决 定 ,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、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的 , 应 当 予 以 受 理 ; 决 定 不 予 受 理 的 , 应 当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告 知 申 请 人 并 说 明 理 由 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自 受 理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提 供 给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。 因 案 情 复 杂 或 需 进 行 核 查 , 不 能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作 出 办 理 修 复 决 定 的 , 可 以 延 长 1 0 个 工 作 日 。 七 、 同 步 更 新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。 信 用 修 复 后 ,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时 在 本 部 门 网 站 停 止 公 示 相 关 失 信 信 息 , 同 步 向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提 供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;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同 步 停 止 公 示 相 关 失 信 信 息 , 并 将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反 馈 申 请 人 ; 有 关 部 门 更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, 依 法 依 规 解 除 相 应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统 一 汇 总 、 每 日 更 新 、 及 时 共 享 各 类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, 并 为 信 用 主 体 提 供 信 用 修 复 决 定 书 下 载 服 务 。 八 、 健 全 异 议 申 诉 处 理 机 制 。 信 用 主 体 对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内 容 、 公 示 期 限 、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等 存 在 异 议 的 , 可 以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或 直 接 向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起 异 议 申 诉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收 到 异 议 申 诉 后 , 及 时 推 送 给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。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完 善 异 议 申 诉 处 理 机 制 , 及 时 处 理 异 议 申 诉 , 并 将 申 诉 处 理 结 果 提 供 给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。 九 、 协 同 推 动 破 产 重 整 、 破 产 和 解 企 业 高 效 修 复 信 用 。 重 整 计 划 或 和 解 协 议 执 行 期 间 , 企 业 持 人 民 法 院 出 具 的 批 准 重 整 计 划 或 认 可 和 解 协 议 的 裁 定 书 提 出 信 用 修 复 申 请 ,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通 过 暂 时 屏 蔽 相 关 失 信 信 息 、 添 加 声 明 、 更 新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等 多 种 方 式 积 极 帮 助 企 业 暂 时 恢 复 信 用 , 并 将 相 关 信 息 提 供 给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, 暂 时 解 除 相 应 失 信 惩 戒 措 施 , 推 动 重 整 计 划 或 和 解 协 议 顺 利 执 行 。 重 整 计 划 或 和 解 协 议 执 行 完 毕 后 ,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重 新 评 定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, 及 时 更 新 信 用 信 息 , 并 向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共 享 更 新 后 的 信 用 信 息 , 保 障 企 业 正 常 经 营 和 后 续 发 展 。 在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设 立 破 产 重 整 、 破 产 和 解 企 业 信 用 修 复 专 区 , 为 企 业 提 供 信 用 修 复 服 务 。 十 、 规 范 征 信 机 构 使 用 信 用 信 息 行 为 。 征 信 机 构 产 品 和 服 务 涉 及 已 修 复 、 不 再 公 示 的 失 信 信 息 的 , 应 当 与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保 持 一 致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与 征 信 机 构 建 立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共 享 机 制 , 实 现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在 征 信 机 构 同 步 更 新 。 通 过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向 社 会 通 报 更 新 不 及 时 的 征 信 机 构 。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加 强 对 征 信 机 构 的 监 管 , 督 促 征 信 机 构 强 化 征 信 业 务 全 流 程 数 据 质 量 管 控 , 提 升 数 据 准 确 性 、 及 时 性 , 严 厉 打 击 有 偿 删 除 、 公 示 虚 假 信 息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。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做 好 信 用 修 复 相 关 制 度 规 定 立 改 废 释 工 作 , 按 照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数 据 标 准 建 设 完 善 本 部 门 信 息 系 统 , 定 期 核 实 信 用 修 复 结 果 准 确 性 。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要 会 同 有 关 方 面 加 强 对 信 用 修 复 工 作 的 统 筹 协 调 , 按 照 “ 高 效 办 成 一 件 事 ” 要 求 , 在 受 理 办 理 、 更 新 反 馈 、 异 议 处 理 等 工 作 中 强 化 协 同 , 加 大 信 用 信 息 归 集 共 享 力 度 , 明 确 信 息 共 享 范 围 、 方 式 、 频 次 , 定 期 开 展 信 用 修 复 工 作 成 效 评 估 , 重 大 事 项 及 时 按 程 序 请 示 报 告 。 信 用 修 复 ≠ 征 信 修 复 ! 还 有 这 些 说 法 别 信 → 信 用 修 复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日 前 , 国 家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发 布 《 失 信 行 为 纠 正 后 的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管 理 办 法 ( 试 行 ) 》 , 该 办 法 自 2 0 2 3 年 5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近 日 , 一 些 宣 称 可 以 “ 信 用 修 复 ” 的 中 介 在 朋 友 圈 转 发 “ 最 新 征 信 修 复 文 件 发 布 , 可 以 贷 款 买 房 买 车 了 ” “ 只 要 还 清 贷 款 , 就 可 以 立 即 修 复 征 信 ” 等 类 似 文 章 。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, 上 述 办 法 所 指 的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与 平 常 人 们 熟 知 的 个 人 征 信 并 不 能 画 等 号 , 二 者 到 底 有 何 区 别 ?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不 等 于 征 信 修 复 首 先 对 于 失 信 信 息 , 办 法 第 四 条 指 出 , 是 指 全 国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基 础 目 录 和 地 方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补 充 目 录 中 所 列 的 对 信 用 主 体 信 用 状 况 具 有 负 面 影 响 的 信 息 , 包 括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名 单 信 息 、 行 政 处 罚 信 息 和 其 他 失 信 信 息 。 通 常 公 众 熟 悉 的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, 是 由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提 供 的 一 项 服 务 。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是 客 观 记 录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的 信 用 表 现 , 反 映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借 债 还 钱 、 合 同 履 约 和 遵 纪 守 法 的 情 况 。 个 人 信 息 主 体 享 有 知 情 权 、 异 议 权 、 投 诉 及 诉 讼 权 。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,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、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以 及 地 方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和 信 用 网 站 ( 以 下 统 称 “ 信 用 平 台 网 站 ” ) 开 展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活 动 , 适 用 本 办 法 。 有 关 行 业 主 管 ( 监 管 ) 部 门 建 立 的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开 展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,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。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部 门 规 章 和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文 件 对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和 修 复 另 有 规 定 的 , 从 其 规 定 。 不 难 看 出 , 该 办 法 中 并 未 提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。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表 示 , 发 改 委 出 台 的 办 法 指 的 是 “ 信 用 信 息 ” , 不 是 央 行 征 信 中 心 的 征 信 报 告 。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客 服 人 员 则 表 示 , 办 法 针 对 的 是 企 业 的 行 政 处 罚 修 复 , 与 个 人 没 有 关 系 。 中 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数 字 经 济 研 究 院 高 级 研 究 员 金 天 表 示 , 发 改 委 下 设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, 人 民 银 行 下 设 征 信 中 心 , 两 者 不 是 一 回 事 ,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不 等 同 于 征 信 修 复 。 金 天 表 示 , 按 现 行 法 规 和 政 策 , 信 用 主 体 在 纠 正 失 信 行 为 、 消 除 不 良 影 响 后 , 可 以 申 请 信 用 信 息 修 复 。 而 征 信 是 对 信 用 主 体 历 史 信 用 情 况 的 客 观 记 录 , 规 范 征 信 业 和 征 信 机 构 的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中 未 提 及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, 相 关 市 场 解 读 不 准 确 。 个 人 逾 期 信 息 如 何 处 理 ? 目 前 , 市 场 上 存 在 着 一 些 打 着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旗 号 的 不 法 分 子 , 致 使 消 费 者 人 身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。 对 于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的 问 题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征 信 中 心 客 服 人 员 介 绍 , 征 信 系 统 没 有 “ 征 信 修 复 ” 这 样 的 说 法 。 2 0 2 2 年 6 月 1 3 日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营 业 管 理 部 征 信 管 理 处 发 表 文 章 , 称 社 会 上 关 于 个 人 征 信 可 以 修 复 的 说 法 属 于 虚 假 宣 传 , 实 质 是 利 用 公 众 删 除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迫 切 心 理 , 以 承 诺 删 除 不 良 信 息 为 由 , 收 取 高 额 服 务 费 用 后 失 联 , 不 仅 不 能 删 除 展 示 无 误 的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, 还 会 造 成 一 定 的 经 济 损 失 。 文 章 强 调 , 无 论 是 征 信 机 构 还 是 商 业 银 行 等 信 息 提 供 者 , 均 无 权 随 意 修 改 、 删 除 征 信 报 告 中 展 示 无 误 的 不 良 信 息 。 如 果 个 人 有 了 逾 期 征 信 记 录 ,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? 按 照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规 定 , “ 征 信 机 构 对 个 人 不 良 信 息 的 保 存 期 限 , 自 不 良 行 为 或 事 件 终 止 之 日 起 为 5 年 ; 超 过 5 年 的 , 应 当 予 以 删 除 ” 。 上 述 客 服 人 员 表 示 , 如 果 发 生 逾 期 , 自 还 清 逾 期 欠 款 的 当 月 开 始 计 算 , 满 五 年 会 自 动 删 除 逾 期 信 息 , 如 果 欠 款 一 直 未 还 , 在 个 人 征 信 报 告 中 就 会 显 示 逾 期 欠 款 未 还 。 此 外 , 如 果 报 告 当 中 有 错 误 或 者 遗 漏 , 个 人 可 以 针 对 错 误 信 息 提 交 异 议 申 请 。 平 台 提 示 金 融 消 费 者 , 若 个 人 出 现 贷 款 或 信 用 卡 逾 期 , 应 尽 快 结 清 逾 期 本 息 , 对 短 期 、 小 额 的 已 结 清 历 史 信 息 , 部 分 商 业 银 行 机 构 在 授 信 过 程 中 不 会 “ 一 票 否 决 ” , 其 具 体 情 况 可 在 申 请 前 向 相 关 机 构 进 行 了 解 确 认 。 警 惕 虚 假 “ 信 用 证 书 ” ! 这 家 企 业 1 2 0 0 元 买 “ 诚 信 牌 子 ” 被 罚 1 . 5 万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近 日 , 自 贡 市 沿 滩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执 法 人 员 在 对 辖 区 企 业 进 行 突 击 检 查 时 发 现 , 某 室 内 装 饰 公 司 内 醒 目 位 置 悬 挂 有 “ 2 0 1 6 年 度 家 居 装 饰 设 计 大 赛 最 具 设 计 品 位 奖 ” 、 “ 全 国 室 内 装 饰 优 质 工 程 奖 ” 、 “ 全 国 住 宅 装 饰 装 修 优 秀 企 业 ” 、 “ 3 · 1 5 放 心 消 费 诚 信 会 员 单 位 ” 、 “ 中 国 绿 色 环 保 产 品 ” 等 内 容 的 7 块 牌 匾 , 经 营 者 现 场 均 不 能 提 供 相 关 的 官 方 证 明 材 料 。 随 后 , 执 法 人 员 展 开 了 牌 匾 来 源 的 调 查 。 经 查 , 上 述 7 块 牌 匾 都 是 今 年 1 月 当 事 人 以 1 2 0 0 元 的 价 格 从 上 门 推 销 的 人 员 手 中 购 买 的 。 执 法 人 员 通 过 在 全 国 社 会 组 织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平 台 查 询 , 上 述 奖 牌 涉 及 到 的 “ 中 国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中 心 ” 、 “ 中 国 绿 色 品 牌 管 理 推 广 中 心 ” 、 “ 四 川 省 装 饰 装 修 行 业 协 会 ” 、 “ 3 · 1 5 系 统 工 程 建 设 办 公 室 ” 、 “ 中 国 产 品 质 量 调 查 评 价 中 心 ” 、 “ 中 国 名 优 精 品 选 购 指 导 委 员 会 ” 等 评 定 机 构 均 为 虚 构 的 评 定 机 构 。 该 装 饰 公 司 虚 构 荣 誉 作 虚 假 的 商 业 宣 传 , 误 导 了 消 费 者 , 同 时 造 成 了 市 场 混 淆 , 破 坏 了 市 场 主 体 公 平 竞 争 秩 序 。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》 、 《 四 川 省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条 例 》 相 关 规 定 , 沿 滩 区 市 场 监 管 局 对 当 事 人 给 予 罚 款 1 . 5 万 元 的 行 政 处 罚 。 我 要 办 理 A A A 信 用 证 书 , 如 何 选 择 靠 谱 机 构 ?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, 是 众 多 企 业 都 会 积 极 办 理 的 一 项 资 质 。 市 面 上 卖 信 用 证 书 的 机 构 有 很 多 , 证 书 名 目 也 看 得 人 眼 花 缭 乱 , 但 如 果 不 小 心 选 择 了 非 正 规 机 构 的 服 务 , 可 能 涉 嫌 虚 假 宣 传 ,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处 罚 。 在 这 里 要 提 醒 所 有 企 业 , 一 定 要 选 择 具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, 为 什 么 呢 ? ( 1 ) 央 行 备 案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受 央 行 监 管 。 根 据 国 务 院 《 征 信 业 管 理 条 例 》 ,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是 国 家 征 信 业 管 理 部 门 。 国 家 对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实 行 备 案 制 管 理 , 符 合 一 定 的 准 入 条 件 的 机 构 才 能 获 得 备 案 资 质 。 也 就 是 说 , 这 类 机 构 的 经 营 行 为 是 纳 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视 野 的 , 如 有 违 规 , 是 要 被 处 罚 的 。 ( 2 ) 许 多 招 标 项 目 中 明 确 要 求 企 业 的 3 A 认 证 需 由 第 三 方 机 构 办 理 。 所 以 , 具 有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是 最 权 威 的 。 截 止 目 前 ,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的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共 1 3 6 家 , 统 称 “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” 。 还 有 2 0 家 左 右 的 机 构 , 由 于 各 种 原 因 , 已 经 退 出 了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, 但 仍 有 人 打 着 这 部 分 机 构 名 义 , 在 社 会 上 宣 传 A A A 认 证 。 企 业 想 要 识 别 这 类 机 构 的 真 伪 , 也 不 难 , 只 需 查 看 其 有 无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《 企 业 征 信 机 构 备 案 证 》 即 可 。 A A A 信 用 评 价 , 到 底 有 什 么 用 ? 信 用 评 价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现 在 如 果 没 有 诚 信 的 坚 定 基 石 , 企 业 将 难 以 得 到 发 展 , 如 何 证 明 一 家 企 业 的 诚 信 呢 ? 这 时 信 用 评 价 发 挥 着 重 大 的 作 用 ! 对 企 业 而 言 , 信 用 评 价 可 以 增 加 企 业 的 无 形 资 产 。 尤 其 对 招 标 企 业 而 言 , 投 标 企 业 如 能 拥 有 一 份 A A A 等 级 证 书 ” 将 是 一 个 亮 眼 的 加 分 项 , 就 如 同 面 试 时 求 职 者 拥 有 学 历 、 经 验 , 有 利 于 招 标 企 业 在 茫 茫 商 海 中 相 中 投 标 企 业 。 1 、 国 内 很 多 招 标 项 目 都 有 设 定 关 于 企 业 信 用 评 价 证 书 的 加 分 项 , 会 加 1 6 分 不 等 , 其 次 , 还 能 为 各 市 场 主 体 开 辟 专 用 的 信 用 通 道 。 2 、 投 标 企 业 不 被 招 标 方 所 熟 悉 , 信 用 评 价 让 招 标 方 可 以 正 确 、 充 分 了 解 企 业 的 实 力 和 财 务 状 况 , 作 为 评 标 、 定 标 参 考 依 据 。 3 、 守 信 企 业 进 行 信 用 等 级 评 定 , 可 以 让 自 己 脱 颖 而 出 。 4 、 信 用 评 价 可 以 让 招 标 单 位 避 开 雷 区 , 有 效 解 决 由 于 信 用 不 对 称 造 成 的 商 业 欺 诈 、 制 假 售 假 等 问 题 。 5 、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对 外 公 示 , 为 公 司 起 到 宣 传 、 更 好 塑 造 企 业 形 象 等 作 用 。 6 、 信 用 等 级 证 书 是 用 于 融 资 贷 款 的 资 格 证 明 。 需 要 信 用 等 级 评 价 证 书 , 请 点 这 里 ,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征 信 机 构 将 为 您 提 供 专 业 服 务 ! 资 信 报 告 和 “ 信 用 报 告 ” 是 一 回 事 吗 ?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资 信 报 告 是 信 用 报 告 吗 ? 二 者 定 义 不 同 、 功 能 不 同 、 获 得 信 息 的 渠 道 也 不 同 , 所 以 这 两 者 不 是 一 类 东 西 , 不 要 混 为 一 谈 。 下 面 小 编 给 大 家 讲 一 讲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与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的 二 者 的 区 别 之 处 , 希 望 对 大 家 有 所 帮 助 。 一 、 定 义 不 同 1 、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是 一 种 专 门 对 被 调 查 企 业 的 资 产 进 行 的 调 查 。 通 过 资 信 调 查 工 作 , 能 了 解 投 资 对 象 投 资 环 境 或 合 作 伙 伴 的 事 实 真 相 。 借 此 判 断 其 信 用 的 优 劣 , 并 作 为 决 定 授 信 或 是 否 合 作 。 2 、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是 在 深 入 探 究 公 司 的 经 营 发 展 状 况 和 财 务 成 果 基 础 之 上 , 结 合 股 东 及 领 导 人 的 背 景 , 对 企 业 进 行 了 信 用 评 级 , 可 以 目 标 企 业 的 信 息 情 报 , 提 前 制 定 应 对 措 施 , 主 动 调 整 合 作 方 式 , 确 保 您 在 赚 取 最 大 利 润 的 同 时 , 尽 可 能 地 规 避 风 险 。 二 、 调 查 内 容 不 同 1 、 企 业 资 信 调 查 报 告 , 企 业 基 本 工 商 情 况 调 查 及 核 验 , 要 包 括 发 起 股 东 情 况 、 股 东 结 构 及 其 历 史 变 化 、 验 资 机 构 名 称 、 住 所 及 主 要 依 据 等 。 企 业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情 况 的 调 查 及 核 验 , 核 心 部 分 是 企 业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情 况 的 调 查 及 核 验 , 真 实 可 变 现 资 产 的 价 值 及 变 现 速 度 决 定 了 企 业 偿 债 能 力 的 大 小 。 企 业 资 信 自 荐 报 告 的 核 验 , 要 重 点 核 验 融 资 目 的 、 资 金 投 向 、 预 期 利 润 与 行 业 或 产 品 平 均 收 益 率 比 较 、 现 金 流 能 力 、 贷 款 数 额 和 结 构 、 有 无 逾 期 、 抵 押 情 况 、 担 保 情 况 、 涉 诉 情 况 、 历 年 利 润 分 配 等 , 并 通 过 谈 话 加 以 核 实 。 其 他 资 信 调 查 工 作 , 比 如 , 考 察 企 业 法 人 结 构 是 否 健 全 、 有 效 , 进 行 上 下 游 企 业 或 上 下 游 产 品 链 调 查 , 进 行 主 要 市 场 竞 争 对 手 调 查 , 进 行 合 同 履 约 情 况 、 有 否 特 殊 背 景 、 相 关 政 府 主 管 人 员 调 查 。 2 、 企 业 信 用 报 告 ,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、 行 业 资 质 、 行 政 监 管 信 息 、 司 法 信 息 、 舆 情 信 息 、 企 业 财 务 信 息 、 社 会 荣 誉 信 息 等 等 。 所 以 说 , 资 信 报 告 是 信 用 报 告 不 是 一 回 事 , 大 家 在 办 理 有 关 业 务 时 , 不 要 弄 混 , 注 意 合 理 分 辨 。 办 理 信 用 报 告 请 找 正 规 信 用 机 构 > > > 留 言 咨 询 第 三 方 信 用 报 告 、 银 行 征 信 报 告 、 公 共 信 用 报 告 , 到 底 有 啥 区 别 ?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近 年 来 , 伴 随 着 各 类 信 用 政 策 法 规 的 陆 续 出 台 , 信 用 报 告 被 摆 在 了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位 置 上 。 尤 其 在 政 府 采 购 、 招 投 标 等 事 项 中 , “ 提 供 第 三 方 信 用 机 构 出 具 的 信 用 报 告 ” , 已 逐 渐 成 为 准 入 门 槛 , 信 用 等 级 优 良 的 投 标 企 业 , 甚 至 可 获 得 3 1 0 分 的 加 分 。 信 用 报 告 如 此 重 要 , 但 对 于 不 少 投 标 企 业 来 说 , 这 仍 然 是 一 个 模 糊 的 概 念 — — 第 三 方 信 用 报 告 找 谁 出 ? 它 跟 银 行 的 征 信 报 告 有 什 么 区 别 ? 又 跟 “ 信 用 中 国 ” 网 站 下 载 的 信 用 报 告 是 什 么 关 系 ? … … 别 晕 , 绿 盾 小 编 今 天 给 你 一 次 讲 明 白 ! 信 用 报 告 在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重 要 性 信 用 报 告 时 间 : 2 0 2 4 1 1 1 9 在 招 标 投 标 领 域 , 信 用 建 设 仍 处 于 起 步 阶 段 , 失 信 问 题 仍 然 突 出 。 在 这 样 的 现 实 条 件 下 , 为 了 进 一 步 加 快 招 投 标 行 业 的 信 用 建 设 , 提 升 全 行 业 的 信 用 水 平 , 国 家 采 取 政 府 部 门 与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合 作 的 方 式 , 引 导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直 接 参 与 招 投 标 行 业 的 信 用 建 设 和 信 用 监 管 , 通 过 招 投 标 企 业 信 用 评 级 , 充 分 发 挥 第 三 方 信 用 服 务 机 构 对 全 社 会 信 用 建 设 的 推 动 、 约 束 、 激 励 作 用 。 办 理 信 用 报 告 有 什 么 作 用 ? 1 、 品 牌 资 质 提 升 : 如 能 获 评 A A A 等 级 , 将 能 提 升 企 业 资 质 , 获 得 政 府 部 门 和 社 会 大 众 的 认 可 。 2 、 竞 标 能 力 提 升 : 是 企 业 履 约 能 力 、 投 标 信 誉 、 综 合 实 力 与 竞 争 力 的 体 现 , 在 市 场 交 易 活 动 中 提 高 成 交 率 ; 特 别 是 项 目 型 公 司 , 在 招 投 标 过 程 中 甲 方 对 资 质 审 核 较 严 格 , 类 似 3 A 信 用 等 级 , 同 属 于 重 要 资 质 , 有 一 定 的 加 分 , 有 利 于 增 加 中 标 筹 码 。 3 、 项 目 支 持 : 银 行 融 资 贷 款 、 申 报 政 府 项 目 、 国 家 无 偿 资 助 时 有 一 定 加 分 ; 企 业 达 到 3 A 证 书 将 优 先 审 批 贷 款 申 请 , 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协 助 申 请 银 行 贷 款 。 4 、 市 场 推 广 应 用 : 允 许 企 业 在 企 业 的 宣 传 手 册 , 产 品 外 包 装 、 说 明 书 、 合 格 证 等 宣 传 载 体 上 使 用 的 A A A 级 信 用 标 识 ; 近 年 来 , 我 国 致 力 于 建 立 招 投 标 信 用 体 系 , 企 业 也 越 来 越 重 视 自 身 及 合 作 方 信 用 问 题 。 较 高 等 级 的 信 用 评 价 结 果 是 企 业 最 重 要 的 无 形 资 产 , 是 企 业 展 示 形 象 、 提 高 竞 争 力 、 扩 大 市 场 的 有 力 武 器 。 如 需 招 投 标 信 用 报 告 , 请 联 系 正 规 资 质 的 服 务 机 构 ! 点 击 咨 询 常 见 问 题 信 易 收 商 账 追 收 效 果 怎 么 样 ? 信 易 收 是 什 么 ? 催 告 函 和 律 师 函 有 何 区 别 ? 催 告 信 息 可 以 公 开 吗 ? 催 告 函 什 么 时 候 发 ? 催 告 函 如 何 发 送 ? 催 告 函 是 什 么 ? 信 易 收 实 名 投 诉 公 示 绿 盾 信 用 调 解 工 作 法 信 用 共 建 单 位 智 能 助 手 成 功 案 例 政 策 依 据 信 用 服 务 立 信 服 务 信 用 报 告 信 用 修 复 实 地 尽 调 税 票 预 警 报 告 政 策 匹 配 报 告 城 市 信 用 服 务 城 市 信 用 咨 询 信 用 可 视 化 工 程 信 用 平 台 软 件 开 发 服 务 金 融 关 于 我 们 绿 盾 征 信 介 绍 荣 誉 资 质 组 织 架 构 合 作 单 位 联 系 我 们 服 务 电 话 : 4 0 0 0 7 1 1 3 1 5 0 1 0 5 7 2 6 0 0 6 6 征 信 受 理 : 3 1 5 @ 1 1 3 1 5 . c o m 合 作 申 请 : 1 2 3 @ 1 1 3 1 5 . c o m 小 程 序 码 绿 盾 公 众 号 [ 合 作 留 言 ] [ 信 用 搜 索 联 盟 ] [ 人 才 招 聘 ] [ 总 裁 信 箱 ] [ 举 报 工 作 人 员 ] 运 营 管 理 : 绿 盾 征 信 ( 北 京 )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: 北 京 市 通 州 区 新 华 路 北 街 绿 地 二 期 1 号 楼 电 话 : 4 0 0 0 7 1 1 3 1 5 0 1 0 5 7 2 6 0 0 6 6 京 公 网 安 备 : 1 1 0 1 0 2 0 2 0 0 1 3 1 5 工 信 部 备 案 编 号 : 京 I C P 备 1 2 0 2 7 1 5 3 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《 企 业 征 信 业 务 经 营 备 案 证 》 编 号 : 1 0 0 3 1 在 线 客 服 商 务 合 作 异 议 反 馈 绿 盾 公 众 号 返 回 顶 部 联 系 电 话 4 0 0 0 7 1 1 3 1 5 0 1 0 5 7 2 6 0 0 2 2 0 1 0 5 7 2 6 0 0 6 6 官 方 微 信 绿 盾 公 众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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