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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 答 搜 题 免 费 专 业 的 查 答 案 网 站 立 即 搜 索 最 新 题 目 5 G S A 组 网 中 , 可 以 通 过 跟 踪 如 下 哪 些 信 令 消 息 确 认 掉 话 原 因 ? A 、   U E C O N T E X T R E L E A S E R E Q U E S T B 、   U E C O N T E X T R E L E A S E C O M M A N D C 、   P D U S E S S I O N R E S O U R C E R E L E A S E C O M M A N D D 、   P D U S E S S I O N R E S O U R C E M O D I F Y R E Q U E S T 赵 钱 孙 李 四 人 系 乐 天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, 现 李 某 欲 出 国 深 造 , 遂 打 算 将 其 股 权 全 部 转 让 给 周 某 。 对 此 ,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、   李 某 须 经 得 其 他 股 东 二 人 以 上 同 意 , 方 可 转 让 股 权 B 、   自 接 到 李 某 的 书 面 通 知 之 日 起 3 0 日 内 , 其 余 三 人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可 主 张 优 先 购 买 C 、   若 其 余 三 人 放 弃 优 先 购 买 权 , 则 周 某 自 股 权 协 议 生 效 之 日 起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D 、   股 权 转 让 给 周 某 后 , 股 东 信 息 发 生 变 化 的 , 无 需 修 改 公 司 章 程 甲 乙 共 同 组 建 富 航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, 甲 以 现 金 3 0 0 万 元 出 资 , 乙 以 现 金 1 0 0 万 元 出 资 。 后 公 司 因 经 营 不 善 陷 入 困 境 , 所 欠 张 三 的 5 0 万 元 货 款 , 已 于 去 年 1 2 月 到 期 , 但 公 司 已 无 力 清 偿 。 经 查 , 股 东 甲 尚 有 5 0 万 元 出 资 未 缴 纳 , 但 其 出 资 期 限 尚 未 届 至 。 股 东 乙 出 资 期 限 已 经 届 至 , 但 仅 实 际 缴 纳 出 资 8 0 万 元 。 对 此 ,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、   张 三 有 权 要 求 甲 以 5 0 万 元 为 限 向 其 偿 还 货 款 B 、   待 出 资 期 限 届 满 后 , 张 三 方 能 要 求 甲 在 其 未 出 资 的 范 围 内 对 公 司 债 务 不 能 清 偿 的 部 分 承 担 补 充 赔 偿 责 任 C 、   乙 应 当 履 行 其 余 2 0 万 元 现 金 出 资 的 义 务 , 并 对 公 司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、   乙 没 有 实 际 缴 纳 全 部 出 资 , 已 丧 失 未 缴 纳 出 资 部 分 的 股 权 亿 诚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 0 0 0 万 元 , 其 中 鲁 一 思 出 资 6 0 0 万 元 , 花 花 出 资 4 0 0 万 元 , 鲁 一 思 同 时 为 非 诚 公 司 、 特 城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。 在 鲁 一 思 的 个 人 操 控 下 , 三 家 公 司 之 间 频 繁 发 生 大 额 转 账 , 致 使 三 家 公 司 账 目 十 分 混 乱 。 后 亿 诚 公 司 与 非 诚 公 司 在 外 负 债 , 无 力 偿 还 。 对 此 , 以 下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、   亿 诚 公 司 的 债 务 应 由 鲁 一 思 与 花 花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B 、   亿 诚 公 司 的 债 务 应 由 鲁 一 思 单 独 承 担 责 任 C 、   亿 诚 公 司 的 债 务 应 由 非 诚 公 司 与 特 城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 、   非 诚 公 司 的 债 务 应 由 鲁 一 思 、 亿 诚 公 司 与 特 城 公 司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广 州 市 白 云 区 的 甲 在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的 乙 商 店 购 买 了 一 个 热 水 器 , 该 热 水 器 由 广 州 市 海 珠 区 的 丙 厂 生 产 。 后 由 于 在 使 用 时 热 水 器 突 发 故 障 导 致 甲 脸 部 受 伤 , 甲 一 气 之 下 将 乙 、 丙 诉 至 白 云 区 法 院 。 乙 在 答 辩 期 间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, 白 云 区 法 院 认 为 异 议 成 立 , 将 案 件 移 送 至 天 河 区 法 院 。 对 此 ,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、   白 云 区 法 院 移 送 管 辖 错 误 B 、   天 河 区 法 院 应 将 案 件 退 回 白 云 区 法 院 C 、   天 河 区 法 院 应 将 案 件 送 给 海 珠 区 法 院 D 、   天 河 区 法 院 与 白 云 区 法 院 因 管 辖 权 发 生 争 议 , 协 商 不 成 的 , 应 报 请 广 州 市 中 院 指 定 管 辖 王 五 在 商 场 购 物 时 , 因 服 务 态 度 问 题 与 收 银 员 李 四 发 生 口 角 , 一 气 之 下 将 收 银 台 电 脑 、 柜 台 砸 坏 。 事 后 , 王 五 与 商 场 负 责 人 张 三 就 赔 偿 事 宜 协 商 无 果 。 张 三 遂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并 提 交 了 一 系 列 证 据 。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些 属 于 原 始 证 据 ? A 、   商 场 监 控 摄 像 头 拍 摄 的 案 件 全 程 视 频 B 、   收 银 员 李 四 关 于 案 件 过 程 的 证 人 证 言 C 、   张 三 拍 摄 的 现 场 损 害 情 况 照 片 复 印 件 D 、   收 银 员 周 丽 丽 对 李 四 证 人 证 言 的 转 述 下 列 哪 项 属 于 鲜 活 农 产 品 减 免 范 围 ( ) 。 A 、   榴 莲 B 、   小 青 桔 C 、   花 牛 苹 果 D 、   车 厘 子 中 国 游 客 甲 在 日 本 旅 游 期 间 与 韩 国 游 客 乙 发 生 争 执 并 将 其 打 伤 , 英 国 游 客 丙 拍 摄 了 打 人 视 频 并 上 传 至 网 上 , 还 配 文 称 甲 有 暴 力 倾 向 , 精 神 不 正 常 。 甲 向 中 国 法 院 起 诉 丙 时 , 乙 也 向 该 法 院 起 诉 了 甲 。 关 于 本 案 的 法 律 适 用 ,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一 项 是 ? A 、   对 于 乙 的 请 求 , 因 侵 权 行 为 发 生 在 日 本 , 应 适 用 日 本 法 B 、   对 于 乙 的 请 求 , 因 在 中 国 法 院 起 诉 , 应 适 用 中 国 法 C 、   对 于 甲 的 请 求 , 可 以 适 用 英 国 法 D 、   对 于 甲 的 请 求 , 只 能 适 用 中 国 法 依 据 《 高 检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》 人 民 检 察 院 可 以 对 未 成 年 人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, 被 害 人 不 服 附 条 件 不 起 诉 决 定 的 , 应 当 告 知 不 适 用 《 刑 事 诉 讼 法 》 第 1 8 0 条 关 于 被 害 人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自 诉 的 规 定 。 该 司 法 解 释 属 于 ? A 、   客 观 目 的 解 释 B 、   体 系 解 释 C 、   文 义 解 释 D 、   主 观 解 释 在 党 的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上 指 出 : “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, 必 须 坚 持 立 法 先 行 , 发 挥 立 法 的 引 领 和 推 动 作 用 , 抓 住 提 高 立 法 质 量 这 个 关 键 。 ” 明 确 要 求 要 完 善 立 法 体 制 。 下 列 选 项 不 正 确 的 是 ? A . 加 强 党 对 立 法 工 作 的 领 导 , 完 善 党 对 立 法 工 作 中 重 大 问 题 决 策 的 程 序 。 凡 立 法 涉 及 重 大 体 制 和 重 大 政 策 调 整 的 , 必 须 报 党 中 央 讨 论 决 定 B . 党 中 央 向 全 国 人 大 提 出 宪 法 修 改 建 议 , 依 照 《 宪 法 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宪 法 修 改 。 法 律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重 大 问 题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向 党 中 央 报 告 C . 依 法 建 立 健 全 专 门 委 员 会 、 工 作 委 员 会 立 法 专 家 顾 问 制 度 D . 对 部 门 间 争 议 较 大 的 重 要 立 法 事 项 , 由 决 策 机 关 引 入 第 三 方 评 估 , 充 分 听 取 各 方 意 见 , 协 调 决 定 , 不 能 久 拖 不 决 实 施 依 法 治 国 方 略 , 要 求 各 级 领 导 干 部 善 于 运 用 法 治 思 维 思 考 问 题 , 处 理 每 项 工 作 都 要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。 下 列 哪 一 做 法 违 反 了 上 述 要 求 ? A . 某 市 环 保 部 门 及 时 发 布 大 型 化 工 项 目 的 环 评 信 息 , 回 应 社 会 舆 论 质 疑 B . 某 市 法 院 为 平 息 来 访 被 害 人 家 属 及 群 众 情 绪 签 订 保 证 书 , 根 据 案 情 承 诺 加 重 处 罚 被 告 人 C . 某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就 是 否 在 地 方 性 法 规 中 规 定 “ 禁 止 地 铁 内 进 食 ” 举 行 立 法 听 证 D . 某 省 推 动 建 立 涉 法 涉 诉 信 访 依 法 终 结 制 度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必 须 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。 对 此 , 下 列 哪 一 理 解 是 正 确 的 ? A . 从 实 际 出 发 不 能 因 循 守 旧 、 墨 守 成 规 , 法 治 建 设 可 适 当 超 越 社 会 发 展 阶 段 B . 全 面 依 法 治 国 的 制 度 基 础 是 中 华 法 系 , 实 践 基 础 是 中 国 传 统 社 会 的 治 理 经 验 C .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不 等 于 “ 关 起 门 来 搞 法 治 ” , 应 移 植 外 国 法 律 制 度 和 法 律 文 化 D . 从 实 际 出 发 要 求 凸 显 法 治 的 中 国 特 色 , 坚 持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道 路 、 理 论 体 系 和 制 度 关 于 司 法 和 司 法 制 度 ,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不 成 立 ? A . 司 法 历 来 以 解 决 社 会 冲 突 为 己 任 , 与 社 会 冲 突 相 伴 相 随 。 从 古 至 今 , 司 法 一 直 为 一 种 独 立 的 解 纷 形 态 和 制 度 B . 司 法 和 司 法 权 曾 是 反 对 专 制 、 对 抗 王 权 的 一 道 屏 障 , 负 责 监 督 政 府 、 保 护 人 民 , 同 时 也 能 有 效 地 保 护 法 官 C . 晋 刘 颂 上 疏 惠 帝 , 论 及 司 法 制 度 时 说 : “ 君 臣 之 分 , 各 有 所 司 。 法 欲 人 奉 , 故 令 主 者 守 之 ; 理 有 穷 , 故 使 大 臣 释 滞 ; 事 有 时 立 , 故 人 主 权 断 ” D . 美 国 法 学 家 亨 利 · 米 斯 认 为 , “ 在 法 官 做 出 判 断 的 瞬 间 被 别 的 观 点 或 者 被 任 何 形 式 的 外 部 权 势 或 压 力 所 控 制 和 影 响 , 法 官 就 不 复 存 在 … … 法 官 必 须 摆 脱 不 受 任 何 的 控 制 和 影 响 , 否 则 便 不 再 是 法 官 了 ” 解 放 前 某 地 有 父 亲 给 女 儿 包 办 婚 姻 , 后 觉 得 彩 礼 过 低 , 父 亲 解 除 婚 约 并 把 女 儿 另 许 他 人 。 包 办 男 方 抢 亲 将 女 儿 带 走 , 两 家 发 生 纠 纷 。 马 锡 五 亲 自 赴 当 地 调 查 , 撤 销 之 前 的 错 误 判 决 , 听 取 双 方 意 见 , 最 终 确 认 婚 约 有 效 。 关 于 本 案 中 马 锡 五 审 判 方 式 的 体 现 , 下 列 选 项 错 误 的 是 ? A . 就 地 解 决 方 式 B . 注 重 调 解 方 式 C . 方 便 群 众 诉 讼 D . 注 重 调 查 研 究 根 据 《 宪 法 》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, 关 于 立 法 权 权 限 和 立 法 程 序 ,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? A .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在 人 大 闭 会 期 间 , 可 以 对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的 法 律 进 行 部 分 补 充 和 修 改 , 但 不 得 同 该 法 律 的 基 本 原 则 相 抵 触 B . 全 国 人 大 通 过 的 法 律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主 席 团 予 以 公 布 C . 全 国 人 大 宪 法 和 法 律 委 员 会 审 议 法 律 案 时 , 应 邀 请 有 关 专 门 委 员 会 的 成 员 列 席 会 议 , 发 表 意 见 D . 列 入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会 议 议 程 的 法 律 案 , 除 特 殊 情 况 外 , 应 当 在 举 行 会 议 七 日 前 将 草 案 发 给 常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根 据 《 宪 法 》 和 《 监 督 法 》 的 规 定 , 关 于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依 法 行 使 监 督 权 ,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? A . 各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行 使 监 督 权 的 情 况 , 应 当 向 本 级 人 大 报 告 , 接 受 监 督 B .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可 以 委 托 下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对 有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C . 质 询 案 以 书 面 答 复 的 , 由 受 质 询 的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签 署 D . 依 法 设 立 的 特 定 问 题 调 查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, 可 以 不 公 布 调 查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明 朝 初 期 朱 元 璋 觉 得 前 朝 的 法 律 冗 杂 , 使 百 姓 不 可 知 , 后 主 持 制 定 了 《 明 大 诰 》 等 一 系 列 法 律 。 但 因 律 法 不 能 随 便 修 改 , 要 经 过 认 真 研 究 , 才 能 修 改 , 因 此 《 大 明 律 》 没 有 修 改 。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. 《 明 大 诰 》 是 明 初 的 刑 事 特 别 法 , 具 有 法 外 用 刑 和 严 惩 贪 官 污 吏 的 特 点 B . 《 大 明 律 》 执 行 上 严 于 唐 律 , 精 神 上 宽 于 宋 律 C . 《 明 大 诰 》 是 中 国 历 史 上 空 前 普 及 的 法 规 D . 《 大 明 律 》 几 经 修 改 最 终 没 有 颁 布 , 体 现 了 明 朝 统 治 者 的 审 慎 据 《 二 刻 拍 案 惊 奇 》 , 大 儒 朱 熹 作 知 县 时 专 好 锄 强 扶 弱 。 一 日 有 百 姓 诉 称 : “ 有 乡 绅 夺 去 祖 先 坟 茔 作 了 自 家 坟 地 ” 。 朱 熹 知 当 地 颇 重 风 水 , 常 有 乡 绅 强 占 百 姓 风 水 吉 地 之 事 , 遂 亲 往 踏 勘 。 但 见 坟 地 山 环 水 绕 , 确 是 宝 地 , 遂 问 之 , 但 乡 绅 矢 口 否 认 。 朱 熹 大 怒 , 令 掘 坟 取 证 , 见 青 石 一 块 , 其 上 多 有 百 姓 祖 先 名 字 。 朱 熹 遂 将 坟 地 断 给 百 姓 , 并 治 乡 绅 强 占 田 土 之 罪 。 殊 不 知 青 石 是 那 百 姓 暗 中 埋 下 的 , 朱 熹 一 片 好 心 办 了 错 案 。 对 此 ,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. 青 石 上 有 百 姓 祖 先 名 字 的 生 活 事 实 只 能 被 建 构 为 乡 绅 夺 去 百 姓 祖 先 坟 茔 的 案 件 事 实 B . “ 有 乡 绅 夺 去 祖 先 坟 茔 作 了 自 家 坟 地 ” 是 一 个 规 范 语 句 C . 勘 查 现 场 是 确 定 案 件 事 实 的 必 要 条 件 , 但 并 非 充 分 条 件 D . 裁 判 者 自 身 的 价 值 判 断 可 能 干 扰 其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定 我 国 宪 法 序 言 规 定 : “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将 长 期 存 在 和 发 展 。 ”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,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? A . 由 党 派 团 体 和 界 别 代 表 组 成 , 政 协 委 员 由 选 举 产 生 B . 全 国 政 协 委 员 列 席 全 国 人 大 的 各 种 会 议 C . 是 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的 重 要 机 构 D .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各 地 方 委 员 会 是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我 国 《 宪 法 》 第 二 条 明 确 规 定 : “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。 ” 关 于 全 国 人 大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, 下 列 选 项 正 确 的 是 ? A .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全 国 人 民 统 一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B . 全 国 人 大 和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是 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 C . 全 国 人 大 在 国 家 机 构 体 系 中 居 于 最 高 地 位 , 不 受 任 何 其 他 国 家 机 关 的 监 督 D . 地 方 各 级 人 大 设 立 常 务 委 员 会 , 由 主 任 、 副 主 任 若 干 人 和 委 员 若 干 人 组 成 根 据 《 法 官 法 》 及 《 人 民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处 分 条 例 》 对 法 官 奖 惩 的 有 关 规 定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不 能 成 立 ? A . 高 法 官 在 审 判 中 既 严 格 程 序 , 又 为 群 众 行 使 权 利 提 供 便 利 ; 既 秉 公 执 法 , 又 考 虑 情 理 , 案 结 事 了 成 绩 显 著 。 法 院 给 予 其 嘉 奖 奖 励 B . 黄 法 官 就 民 间 借 贷 提 出 司 法 建 议 被 采 纳 , 对 当 地 政 府 完 善 金 融 管 理 、 改 善 服 务 秩 序 发 挥 了 显 著 作 用 。 法 院 给 予 其 记 功 奖 励 C . 许 法 官 违 反 规 定 会 见 案 件 当 事 人 及 代 理 人 , 此 事 被 对 方 当 事 人 上 网 披 露 ,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。 法 院 给 予 其 撤 职 处 分 D . 孙 法 官 顺 带 某 同 学 ( 律 师 ) 参 与 本 院 法 官 聚 会 , 半 年 后 该 同 学 为 承 揽 案 件 向 聚 会 时 认 识 的 某 法 官 行 贿 。 法 院 领 导 严 告 孙 法 官 今 后 注 意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属 于 违 反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情 形 ? A .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陈 法 官 的 妹 妹 接 到 乙 县 法 院 开 庭 传 票 , 晚 上 到 哥 哥 家 咨 询 开 庭 注 意 事 项 。 陈 法 官 只 叮 嘱 其 妹 庭 上 发 言 要 有 针 对 性 , 不 要 滔 滔 不 绝 B . 乙 市 某 法 学 院 针 对 甲 市 中 级 法 院 在 审 案 件 组 织 模 拟 法 庭 , 乙 市 中 级 法 院 钱 法 官 应 邀 担 任 审 判 长 。 庭 审 后 , 钱 法 官 就 该 案 件 审 理 和 判 决 向 同 学 们 谈 了 看 法 C . 林 法 官 担 任 某 法 学 院 兼 职 博 士 生 导 师 , 每 年 招 收 法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1 名 D . 某 省 高 级 法 院 朱 院 长 担 任 法 学 会 法 律 文 书 学 研 究 会 副 会 长 盘 叔 系 某 山 村 农 民 , 为 人 正 派 , 热 心 公 益 , 几 十 年 来 为 村 邻 调 解 了 许 多 纠 纷 , 也 无 偿 代 理 了 不 少 案 件 , 受 到 普 遍 肯 定 。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法 官 老 林 说 盘 叔 是 个 “ 土 法 官 ” , 为 充 分 发 挥 作 用 , 可 临 时 聘 请 其 以 人 民 陪 审 员 身 份 参 与 审 判 活 动 B . 检 察 官 小 张 说 盘 叔 见 多 识 广 , 在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配 合 协 助 下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选 任 其 为 人 民 监 督 员 C . 律 师 小 李 说 盘 叔 扰 乱 了 法 律 服 务 秩 序 , 应 该 对 其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, 并 禁 止 其 继 续 代 理 案 件 D . 公 证 员 老 万 说 盘 叔 熟 悉 法 律 法 规 , 有 几 十 年 处 理 纠 纷 经 验 , 经 考 核 合 格 , 可 以 担 任 公 证 员 下 列 哪 些 属 于 法 官 张 某 违 反 法 官 职 业 道 德 规 定 的 情 形 ? A . 年 底 前 , 张 某 要 求 当 事 人 撤 诉 , 明 年 再 起 诉 , 理 由 是 年 底 不 结 案 就 会 影 响 全 年 结 案 率 B . 张 某 之 妻 从 事 律 师 职 业 C . 张 某 私 下 通 知 当 事 人 王 某 接 受 对 方 的 调 解 意 见 , 否 则 将 败 诉 D . 张 某 与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时 出 现 在 某 研 讨 会 上 司 法 与 行 政 都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表 现 形 式 , 但 司 法 具 有 一 系 列 区 别 于 行 政 的 特 点 。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体 现 了 司 法 区 别 于 行 政 的 特 点 ? A . 甲 法 院 审 理 一 起 民 事 案 件 , 未 按 照 上 级 法 院 的 指 示 作 出 裁 判 B . 乙 法 院 审 理 一 起 刑 事 案 件 , 发 现 被 告 人 另 有 罪 行 并 建 议 检 察 院 补 充 起 诉 , 在 检 察 院 补 充 起 诉 后 对 所 有 罪 行 一 并 作 出 判 决 C . 丙 法 院 邀 请 人 大 代 表 对 其 审 判 活 动 进 行 监 督 D . 丁 法 院 审 理 一 起 行 政 案 件 , 经 过 多 次 开 庭 审 理 , 在 原 告 、 被 告 及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充 分 举 证 、 质 证 、 辩 论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判 决 有 关 一 般 议 案 、 质 询 案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? A . 一 个 代 表 团 或 者 三 十 名 以 上 的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,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大 和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议 案 和 质 询 案 B . 本 级 法 院 、 检 察 院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大 和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议 案 C . 县 级 以 上 人 大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大 和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议 案 D . 5 名 以 上 乡 级 人 大 代 表 可 以 向 本 级 人 大 提 出 议 案 和 质 询 案 国 务 院 , 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, 是 最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的 执 行 机 关 ,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。 根 据 我 国 根 本 法 《 宪 法 》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, 关 于 国 务 院 , 下 列 哪 一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有 权 制 定 有 关 行 政 拘 留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B . 国 务 院 司 法 部 与 教 育 部 联 合 制 定 的 规 章 的 效 力 与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的 效 力 相 同 C . 领 导 和 管 理 民 政 、 司 法 行 政 、 民 族 事 务 和 监 察 监 督 等 工 作 D . 行 政 法 规 的 效 力 高 于 省 级 人 大 制 定 的 法 规 , 因 此 部 门 规 章 的 效 力 高 于 市 级 人 大 制 定 的 法 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在 法 律 面 前 一 律 平 等 。 关 于 平 等 权 , 下 列 哪 一 表 述 是 错 误 的 ? A . 我 国 宪 法 中 存 在 一 个 关 于 平 等 权 规 定 的 完 整 规 范 系 统 B .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利 应 该 一 律 平 等 地 受 到 法 律 保 护 C . 在 选 举 权 领 域 , 性 别 和 年 龄 属 于 宪 法 所 列 举 的 禁 止 差 别 理 由 D . 妇 女 享 有 同 男 子 平 等 的 权 利 , 但 对 其 特 殊 情 况 可 予 以 特 殊 保 护 根 据 我 国 宪 法 关 于 公 民 基 本 权 利 的 规 定 ,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我 国 公 民 在 年 老 、 疾 病 或 者 遭 受 自 然 灾 害 时 有 获 得 物 质 帮 助 的 权 利 B . 我 国 公 民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, 其 出 版 自 由 也 被 剥 夺 C . 我 国 公 民 有 信 仰 宗 教 与 公 开 传 教 的 自 由 D . 我 国 公 民 有 任 意 休 息 的 权 利 某 乡 政 府 为 有 效 指 导 、 支 持 和 帮 助 村 民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,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, 结 合 本 乡 实 际 作 出 了 下 列 规 定 , 其 中 哪 一 规 定 是 合 法 的 ? A . 村 委 会 的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由 乡 政 府 审 议 B . 村 民 会 议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村 民 自 治 章 程 和 村 规 民 约 , 报 乡 政 府 备 案 C . 对 登 记 参 加 选 举 的 村 民 名 单 有 异 议 并 提 出 申 诉 的 , 由 乡 政 府 作 出 处 理 并 公 布 处 理 结 果 D . 村 委 会 组 成 人 员 违 法 犯 罪 不 能 继 续 任 职 的 , 由 乡 政 府 任 命 新 的 成 员 暂 时 代 理 至 本 届 村 委 会 任 期 届 满 根 据 《 宪 法 》 和 《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基 本 法 》 规 定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行 政 长 官 就 法 院 在 审 理 案 件 中 涉 及 的 国 防 、 外 交 等 国 家 行 为 的 事 实 问 题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, 对 法 院 无 约 束 力 B . 行 政 长 官 对 立 法 会 以 不 少 于 全 体 议 员 2 / 3 多 数 再 次 通 过 的 原 法 案 , 必 须 在 1 个 月 内 签 署 公 布 C .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可 与 全 国 其 他 地 区 的 司 法 机 关 通 过 协 商 依 法 进 行 司 法 方 面 的 联 系 和 相 互 提 供 协 助 D . 行 政 长 官 仅 从 行 政 机 关 的 主 要 官 员 和 社 会 人 士 中 委 任 行 政 会 议 的 成 员 根 据 我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, 关 于 民 族 自 治 县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错 误 的 ? A . 自 治 机 关 保 障 本 地 方 各 民 族 都 有 保 持 或 改 革 自 己 风 俗 习 惯 的 自 由 B .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, 可 开 辟 对 外 贸 易 口 岸 C . 县 人 大 常 委 会 中 应 有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的 民 族 的 公 民 担 任 主 任 或 者 副 主 任 D . 县 人 大 可 自 行 变 通 或 者 停 止 执 行 上 级 国 家 机 关 的 决 议 、 决 定 、 命 令 和 指 示 关 于 各 少 数 民 族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? A . 有 少 数 民 族 聚 居 的 地 方 , 每 一 聚 居 的 少 数 民 族 都 应 有 代 表 参 加 当 地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. 散 居 少 数 民 族 应 选 代 表 ,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可 少 于 当 地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C . 聚 居 境 内 同 一 少 数 民 族 的 总 人 口 占 境 内 总 人 口 数 3 0 % 以 上 的 ,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应 相 当 于 当 地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D . 实 行 区 域 自 治 人 口 特 少 的 自 治 县 ,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可 以 少 于 当 地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每 一 代 表 所 代 表 的 人 口 数 的 1 / 2 最 高 法 院 印 发 的 《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规 范 》 规 定 : “ 裁 判 文 书 不 得 引 用 宪 法 … …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, 但 其 体 现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可 以 在 说 理 部 分 予 以 阐 述 。 ” 关 于 该 规 定 , 下 列 哪 一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裁 判 文 书 中 不 得 出 现 宪 法 条 文 B . 当 事 人 不 得 援 引 宪 法 作 为 主 张 的 依 据 C . 宪 法 对 裁 判 文 书 不 具 有 约 束 力 D . 法 院 不 得 直 接 适 用 宪 法 对 案 件 作 出 判 决 根 据 《 监 督 法 》 的 规 定 , 关 于 监 督 程 序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不 正 确 的 ? A . 政 府 可 委 托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专 项 工 作 报 告 B . 以 口 头 答 复 的 质 询 案 , 由 受 质 询 机 关 的 负 责 人 到 会 答 复 C . 特 定 问 题 调 查 委 员 会 在 调 查 过 程 中 , 应 当 公 布 调 查 的 情 况 和 材 料 D . 撤 职 案 的 表 决 采 用 无 记 名 投 票 的 方 式 , 由 常 委 会 全 体 组 成 人 员 的 过 半 数 通 过 根 据 《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法 》 规 定 , 下 列 哪 一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共 和 国 勋 章 由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提 出 授 予 议 案 , 由 全 国 人 大 决 定 授 予 B .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为 其 获 得 者 终 身 享 有 C . 国 家 主 席 进 行 国 事 活 动 , 可 直 接 授 予 外 国 政 要 、 国 际 友 人 等 人 士 “ 友 谊 勋 章 ” D . 国 家 功 勋 薄 是 记 载 国 家 勋 章 和 国 家 荣 誉 称 号 获 得 者 的 名 录 根 据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1 9 3 2 年 公 布 的 《 法 院 组 织 法 》 , 下 列 选 项 属 于 普 通 法 院 实 行 的 是 ? A . 四 级 三 审 制 B . 三 级 三 审 制 C . 四 级 二 审 制 D . 三 级 二 审 制 《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》 是 晚 清 立 法 修 律 的 重 要 成 果 之 一 , 关 于 该 法 , 下 列 选 项 错 误 的 是 ? A . 清 末 民 律 的 修 订 由 沈 家 本 、 伍 廷 芳 、 俞 廉 三 等 人 主 持 , 同 时 还 聘 请 了 外 国 法 律 专 家 参 与 B . 在 民 律 草 案 修 订 过 程 中 , 立 法 机 关 曾 派 员 赴 全 国 各 省 进 行 民 事 习 惯 的 调 查 C . 《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》 共 分 总 则 、 债 权 、 物 权 、 亲 属 、 继 承 五 编 D . 《 大 清 民 律 草 案 》 最 后 两 编 吸 收 了 大 量 的 西 方 资 产 阶 级 民 法 的 理 论 、 制 度 和 原 则 关 于 我 国 的 特 区 制 度 , 下 列 说 法 中 正 确 的 有 ? A .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立 法 等 方 面 特 权 的 根 本 基 础 是 一 国 两 制 B . 中 央 政 府 对 特 区 的 全 面 管 辖 权 体 现 在 外 交 和 防 务 事 项 上 C . 特 区 的 立 法 机 关 制 定 的 法 律 须 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备 案 D . 特 区 无 权 对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规 定 作 出 解 释 选 民 王 某 , 3 5 岁 , 外 出 打 工 期 间 本 村 进 行 乡 人 大 代 表 的 选 举 。 王 某 因 路 途 遥 远 和 工 作 繁 忙 不 能 回 村 参 加 选 举 , 于 是 打 电 话 嘱 咐 1 4 岁 的 儿 子 帮 他 投 本 村 李 叔 1 票 。 根 据 上 述 情 形 ,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王 某 仅 以 电 话 通 知 受 托 人 的 方 式 , 尚 不 能 发 生 有 效 的 委 托 投 票 授 权 B . 王 某 必 须 同 时 以 电 话 通 知 受 托 人 和 村 民 委 员 会 , 才 能 发 生 有 效 的 委 托 投 票 授 权 C . 王 某 以 电 话 委 托 他 人 投 票 , 必 须 征 得 选 举 委 员 会 的 同 意 D . 王 某 不 能 电 话 委 托 儿 子 投 票 , 因 为 儿 子 还 没 有 选 举 权 根 据 《 宪 法 》 和 法 律 的 规 定 , 关 于 选 举 程 序 ,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乡 级 人 大 接 受 代 表 辞 职 , 须 经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过 半 数 的 代 表 通 过 B . 经 原 选 区 选 民 3 0 人 以 上 联 名 , 可 以 向 县 级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 罢 免 乡 级 人 大 代 表 的 要 求 C . 罢 免 县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, 须 经 原 选 区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选 民 通 过 D . 补 选 出 缺 的 代 表 时 , 代 表 候 选 人 的 名 额 必 须 多 于 应 选 代 表 的 名 额 根 据 《 宪 法 》 的 规 定 ,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共 财 产 神 圣 不 可 侵 犯 B .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共 财 产 包 括 国 家 的 和 集 体 的 财 产 C . 国 家 可 以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实 行 无 偿 征 收 或 征 用 D . 土 地 的 使 用 权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转 让 秦 汉 时 期 的 刑 罚 主 要 包 括 笞 刑 、 徒 刑 、 流 放 刑 、 肉 刑 、 死 刑 、 羞 辱 刑 等 ,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属 于 徒 刑 ? A . 候 B . 隶 臣 妾 C . 弃 市 D . 鬼 薪 白 粲 在 我 国 封 建 法 制 中 , 国 家 对 死 刑 的 适 用 及 执 行 非 常 重 视 , 专 门 确 立 了 死 刑 复 奏 制 度 。 关 于 死 刑 复 奏 制 度 ,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汉 代 根 据 “ 天 人 感 应 ” 的 理 论 , 规 定 除 谋 反 大 逆 等 “ 决 不 待 时 ” 者 外 , 一 般 死 刑 犯 须 在 秋 天 霜 降 以 后 、 冬 至 以 前 执 行 B . 死 刑 复 奏 制 度 是 在 北 魏 太 武 帝 时 正 式 确 立 的 C . 明 代 的 死 刑 复 奏 制 度 叫 朝 审 D . 清 代 的 秋 审 是 对 刑 部 判 决 的 重 案 及 京 师 附 近 绞 、 斩 监 候 案 件 进 行 的 复 审 “ 近 现 代 法 治 的 实 质 和 精 义 在 于 控 权 , 即 对 权 力 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的 合 法 性 的 强 调 , 包 括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、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和 法 律 的 制 约 。 法 律 的 制 约 是 一 种 权 限 、 程 序 和 责 任 的 制 约 。 ” 关 于 这 段 话 的 理 解 , 下 列 哪 些 选 项 是 正 确 的 ? A . 法 律 既 可 以 强 化 权 力 , 也 可 以 弱 化 权 力 B . 近 现 代 法 治 只 控 制 公 权 , 而 不 限 制 私 权 C . 在 法 治 国 家 , 权 力 若 不 加 限 制 , 将 失 去 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的 合 法 性 D . 从 法 理 学 角 度 看 , 权 力 制 约 权 力 、 权 利 制 约 权 力 实 际 上 也 应 当 是 在 法 律 范 围 内 的 制 约 和 法 律 程 序 上 的 制 约 林 某 与 所 就 职 的 鹏 翔 航 空 公 司 发 生 劳 动 争 议 , 解 决 争 议 中 曾 言 语 威 胁 将 来 乘 坐 鹏 翔 公 司 航 班 时 采 取 报 复 措 施 。 林 某 离 职 后 在 选 乘 鹏 翔 公 司 航 班 时 被 拒 载 , 遂 诉 至 法 院 。 法 院 认 为 , 航 空 公 司 依 《 民 法 典 》 负 有 强 制 缔 约 义 务 , 依 《 民 用 航 空 法 》 有 保 障 飞 行 安 全 义 务 。 尽 管 相 关 国 际 条 约 和 我 国 法 律 对 此 类 拒 载 无 明 确 规 定 , 但 依 航 空 业 惯 例 航 空 公 司 有 权 基 于 飞 行 安 全 事 由 拒 载 乘 客 。 关 于 该 案 ,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反 映 了 法 的 自 由 价 值 和 秩 序 价 值 之 间 的 冲 突 B . 若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, 则 法 官 自 由 裁 量 不 受 任 何 限 制 C . 我 国 缔 结 或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是 正 式 的 法 的 渊 源 D . 不 违 反 法 律 的 行 业 惯 例 可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下 列 关 于 法 律 规 则 、 法 律 原 则 和 法 律 条 文 的 说 法 , 错 误 的 是 ? A . 法 律 规 则 在 逻 辑 上 由 假 定 条 件 、 行 为 模 式 和 法 律 后 果 三 部 分 组 成 , 上 述 任 何 一 个 部 分 , 在 具 体 条 文 的 表 述 中 , 均 可 能 被 省 略 B . 法 律 条 文 既 可 以 表 达 法 律 规 则 , 也 可 以 表 达 法 律 原 则 , 还 可 以 表 达 规 则 或 原 则 以 外 的 内 容 , 而 规 范 性 条 文 就 是 直 接 表 达 法 律 规 则 的 条 文 C . 在 诉 讼 过 程 中 , 与 当 事 人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, 应 当 回 避 , 这 是 一 个 法 律 原 则 , 其 行 为 模 式 为 应 为 模 式 D . 法 律 规 则 与 法 律 条 文 的 关 系 为 内 容 与 形 式 的 关 系 , 因 此 , 法 律 规 则 既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条 文 来 表 达 , 也 可 以 通 过 法 律 条 文 以 外 的 形 式 来 表 达 , 典 型 如 判 例 和 习 惯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》 第 8 条 规 定 : “ 外 国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领 域 外 对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或 者 公 民 犯 罪 , 而 按 本 法 规 定 的 最 低 刑 为 三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的 , 可 以 适 用 本 法 , 但 是 按 照 犯 罪 地 的 法 律 不 受 处 罚 的 除 外 。 ” 关 于 该 条 文 , 下 列 哪 些 判 断 是 正 确 的 ? A . 规 定 的 是 法 的 溯 及 力 B . 规 定 的 是 法 对 人 的 效 力 C . 体 现 的 是 保 护 主 义 原 则 D . 体 现 的 是 属 人 主 义 原 则 王 某 恋 爱 期 间 承 担 了 男 友 刘 某 的 开 销 计 2 0 万 元 。 后 刘 某 提 出 分 手 , 王 某 要 求 刘 某 返 还 开 销 费 用 。 经 过 协 商 , 刘 某 自 愿 将 该 费 用 转 为 借 款 并 出 具 了 借 条 , 不 久 刘 某 反 悔 , 以 不 存 在 真 实 有 效 借 款 关 系 为 由 拒 绝 还 款 , 王 某 诉 至 法 院 。 法 院 认 为 , “ 刘 某 出 具 该 借 条 系 本 人 自 愿 , 且 并 未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” , 遂 判 决 刘 某 还 款 。 对 此 ,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是 正 确 的 ? A . “ 刘 某 出 具 该 借 条 系 本 人 自 愿 , 且 并 未 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 ” 是 对 案 件 事 实 的 认 定 B . 出 具 借 条 是 导 致 王 某 与 刘 某 产 生 借 款 合 同 法 律 关 系 的 法 律 事 实 之 一 C . 因 王 某 起 诉 产 生 的 民 事 诉 讼 法 律 关 系 是 第 二 性 法 律 关 系 D . 本 案 的 裁 判 是 以 法 律 事 件 的 发 生 为 根 据 作 出 的 新 郎 经 过 紧 张 筹 备 准 备 迎 娶 新 娘 。 婚 礼 当 天 迎 亲 车 队 到 达 时 , 新 娘 却 已 飞 往 国 外 , 由 其 家 人 转 告 将 另 嫁 他 人 , 离 婚 手 续 随 后 办 理 。 此 事 对 新 郎 造 成 严 重 伤 害 。 法 院 认 为 , 新 娘 违 背 诚 实 信 用 和 公 序 良 俗 原 则 , 侮 辱 了 新 郎 人 格 尊 严 , 判 决 新 娘 赔 偿 新 郎 财 产 损 失 和 精 神 抚 慰 金 。 关 于 本 案 , 下 列 哪 些 说 法 可 以 成 立 ? A . 由 于 缺 乏 可 供 适 用 的 法 律 规 则 , 法 官 可 依 民 法 基 本 原 则 裁 判 案 件 B . 本 案 法 官 运 用 了 演 绎 推 理 C . 确 认 案 件 事 实 是 法 官 进 行 推 理 的 前 提 条 件 D . 只 有 依 据 法 律 原 则 裁 判 的 情 形 , 法 官 才 需 提 供 裁 判 理 由 小 答 搜 题 免 费 专 业 的 查 答 案 网 站 C o p y r i g h t 2 0 1 9 2 0 3 0 w w w . d i y i e r . n e t     小 答 搜 题     浙 I C P 备 1 7 0 1 6 7 3 9 号 5   浙 公 网 安 备 3 3 0 6 2 4 0 2 0 0 0 9 1 8 手 机 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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