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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 宝 特 律 师 团 队 网 西 安 律 师 _ 西 安 律 师 事 务 所 _ 西 安 法 律 顾 问 _ 西 安 专 业 律 师 团 队 李 宝 特 律 师 团 队 网 全 站 搜 索 全 站 搜 索 产 品 搜 索 文 章 搜 索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服 务 项 目 行 业 资 讯 成 功 案 例 法 律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首 页 律 师 团 队 服 务 项 目 行 业 资 讯 成 功 案 例 法 律 咨 询 联 系 我 们 律 师 团 队 李 宝 特 : 以 法 为 器 , 保 护 自 己 , 掌 控 世 界 。
李 宝 特 , 男 , 1 9 7 5 年 3 月 生 , 汉 族 , 大 学 本 科 学 历 , 党 员 。
陕 西 方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, 合 伙 人 , 党 支 部 书 记 。
现 担 任 多 家 企 事 业 单 位 法 律 顾 问 。
联 系 电 话 : 1 8 3 9 1 8 6 9 8 8 8 。
李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, 代 理 了 大 量 诉 讼 案 件 ,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诉 讼 实 战 经 验 和 司 法 资 源 。
他 以 热 情 的 服 务 态 度 、 良 好 的 沟 通 能 力 、 渊 博 的 法 律 知 识 和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 , 赢 得 了 委 托 人 的 称 赞 和 信 赖 。
比 较 有 代 表 性 的 案 件 有 : 1 、 代 理 西 安 北 郊 某 小 区 百 余 名 业 主 起 诉 西 安 某 开 发 商 房 屋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最 终 业 主 顺 利 取 得 房 产 证 并 获 得 赔 偿 。
2 、 代 理 西 安 某 企 业 与 江 西 某 企 业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历 经 一 审 赣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江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、 再 审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, 最 终 我 方 当 事 人 获 胜 , 并 通 过 执 行 程 序 取 得 了 委 托 人 的 合 同 款 项 。
3 、 北 京 某 公 司 与 浙 江 某 公 司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经 多 方 调 解 , 最 终 双 方 握 手 言 和 。
4 、 某 投 保 人 与 某 保 险 公 司 财 产 保 险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通 过 我 们 代 理 投 保 人 起 诉 保 险 公 司 , 适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法 律 规 定 , 最 终 保 险 公 司 败 诉 并 付 款 给 投 保 人 。
5 、 代 理 西 安 某 工 程 公 司 诉 某 大 型 国 企 建 设 工 程 纠 纷 一 案 , 由 于 原 告 年 代 久 远 , 证 据 缺 失 , 我 们 代 理 后 多 方 收 集 证 据 , 依 法 取 证 并 进 行 司 法 鉴 定 评 估 , 最 终 为 施 工 企 业 追 回 拖 欠 多 年 的 工 程 款 。
6 、 郑 某 诉 孟 某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, 因 原 告 证 据 薄 弱 , 被 告 百 般 抵 , 我 方 代 理 原 告 后 依 法 进 行 取 证 , 我 方 一 审 胜 诉 ; 后 被 告 不 服 上 诉 , 在 二 审 中 利 用 个 人 势 力 干 扰 司 法 , 最 终 我 们 取 得 胜 诉 。
后 该 被 告 因 涉 黑 涉 恶 , 被 人 民 法 院 通 过 刑 事 程 序 , 依 法 判 刑 。
7 、 西 安 某 公 司 与 榆 林 某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纠 纷 一 案 , 我 方 代 理 西 安 某 公 司 起 诉 后 , 多 方 取 证 并 准 确 运 用 法 律 , 最 终 获 得 胜 诉 , 顺 利 为 当 事 人 追 回 股 权 转 让 款 。
8 、 某 贸 易 公 司 向 对 方 供 货 上 百 万 , 因 未 鉴 定 买 卖 合 同 , 也 未 进 行 结 算 , 后 对 方 由 拖 延 转 为 拒 绝 付 款 , 该 贸 易 公 司 准 备 依 法 起 诉 , 但 几 乎 没 有 任 何 证 据 , 咨 询 多 家 律 师 均 被 告 知 : 风 险 太 大 , 无 法 代 理 。
后 我 们 接 受 委 托 后 , 进 行 了 创 造 性 的 取 证 , 取 得 了 关 键 性 证 据 , 并 采 取 了 保 全 措 施 , 被 告 在 开 庭 前 被 迫 与 我 方 和 解 并 支 付 了 货 款 , 本 案 当 事 人 对 我 们 的 能 力 给 予 了 高 度 评 价 。
9 、 郑 某 诉 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借 贷 一 案 , 我 方 代 理 并 郑 某 后 依 法 举 证 , 准 确 适 用 法 律 及 司 法 解 释 , 顺 利 赢 得 一 审 和 二 审 , 很 大 程 度 的 挽 回 了 郑 某 的 本 金 及 利 息 。
( 上 述 案 件 因 保 护 委 托 人 隐 私 故 略 去 名 称 ) 1 0 、 某 公 司 被 其 股 东 以 知 情 权 、 盈 余 分 配 为 由 起 诉 , 作 为 该 公 司 的 法 律 顾 问 , 我 们 代 表 公 司 出 庭 应 诉 , 对 案 件 分 析 后 , 抽 丝 剥 茧 , 依 法 举 证 , 适 用 法 律 , 最 终 赢 得 一 审 、 二 审 。
詹 新 华 : 尊 重 事 实 , 尊 重 法 律 ,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。
詹 新 华 律 师 , 男 , 毕 业 于 南 开 大 学 ,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注 册 执 业 律 师 , 陕 西 省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, 西 安 市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, 现 执 业 于 陕 西 方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( 执 业 证 号 : 1 6 1 0 1 2 0 1 2 1 0 7 8 3 7 4 5 ) 。
联 系 电 话 : 1 8 6 8 1 8 0 2 3 5 8 。
专 长 领 域 : 刑 事 辩 护 , 经 济 合 同 纠 纷 , 借 贷 担 保 纠 纷 , 交 通 事 故 , 公 司 法 务 , 建 筑 工 程 ,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纠 纷 , 物 权 纠 纷 等 。
詹 新 华 律 师 具 有 深 厚 的 法 律 理 论 功 底 和 多 年 的 丰 富 从 业 经 验 , 现 担 任 多 家 企 业 法 律 顾 问 , 有 效 地 预 防 了 企 业 经 营 的 法 律 风 险 , 减 少 了 企 业 因 缺 少 法 律 知 识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。
成 功 代 理 过 多 起 民 事 诉 讼 及 刑 事 辩 护 案 件 , 曾 经 帮 助 多 位 一 、 二 审 均 败 诉 的 当 事 人 通 过 再 审 程 序 成 功 翻 案 , 使 已 经 陷 入 绝 望 的 当 事 人 重 见 曙 光 , 使 公 平 正 义 得 到 彰 显 , 维 护 了 当 事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, 维 护 了 法 律 的 正 确 实 施 。
詹 新 华 律 师 代 理 的 多 起 刑 事 案 件 其 辩 护 观 点 均 被 法 院 采 纳 ,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得 到 维 护 , 并 得 到 从 轻 处 罚 。
多 年 来 詹 新 华 律 师 “ 诚 信 为 本 、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至 上 ” 的 执 业 理 念 和 “ 坚 定 执 着 、 认 真 负 责 ” 的 执 业 态 度 、 良 好 的 办 案 效 果 获 得 了 当 事 人 的 一 致 好 评 。
王 蕊 军 : 不 忘 初 心 , 守 望 法 治 。
王 蕊 军 , 男 , 1 9 9 5 年 9 月 生 , 汉 族 , 毕 业 于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, 研 究 生 , 党 员 。
现 执 业 于 陕 西 方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( 执 业 证 号 : 1 6 1 0 1 2 0 2 1 1 0 2 8 9 2 3 7 ) , 联 系 电 话 : 1 8 7 0 0 9 0 3 7 9 8 。
在 校 期 间 , 在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,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参 加 实 训 课 程 。
毕 业 后 , 在 李 宝 特 律 师 团 队 工 作 至 今 , 参 与 办 理 了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, 借 贷 纠 纷 案 件 , 租 赁 合 同 纠 纷 案 件 以 及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等 案 件 。
此 外 , 还 为 团 队 常 年 法 律 服 务 单 位 提 供 日 常 法 律 服 务 、 专 项 法 律 咨 询 等 服 务 , 积 累 了 大 量 的 实 战 经 验 。
王 柯 靓 : 受 人 之 托 , 忠 人 之 事 , 尽 心 尽 职 王 柯 靓 律 师 , 男 , 毕 业 于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, 系 陕 西 省 律 师 协 会 、 中 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会 员 , 现 为 陕 西 方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专 职 律 师 ( 执 业 证 号 : 1 6 1 0 1 2 0 2 0 1 0 2 4 5 6 3 4 、 联 系 电 话 : 1 3 3 0 9 2 2 8 2 8 7 ) 。
王 律 师 自 从 业 以 来 , 代 理 大 量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案 件 , 通 过 代 理 案 件 积 攒 了 丰 富 的 实 战 经 验 , 严 格 遵 守 律 师 职 业 道 德 和 执 业 纪 律 , 秉 承 诚 信 、 谨 慎 、 勤 勉 、 高 效 的 执 业 理 念 , 擅 长 民 事 、 公 司 、 商 事 合 同 及 传 统 型 法 律 服 务 ; 在 法 律 工 作 中 着 力 加 强 执 业 能 力 , 多 年 来 为 当 事 人 提 供 一 站 式 的 法 律 服 务 , 通 过 细 致 入 微 的 服 务 切 实 为 当 事 人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。
朱 维 侠 : 坚 持 专 业 为 本 , 秉 持 工 匠 精 神 朱 维 侠 , 女 , 毕 业 于 西 安 工 程 大 学 , 本 科 学 历 。
现 执 业 于 陕 西 方 新 律 师 事 务 所 ( 执 业 证 号 : 1 6 1 0 1 2 0 2 2 1 1 4 6 8 5 3 5 ) , 联 系 电 话 : 1 8 9 9 2 0 6 7 7 6 6 。
主 要 领 域 : 建 设 工 程 、 商 事 合 同 、 劳 动 争 议 及 传 统 民 事 等 。
朱 维 侠 律 师 执 业 以 来 , 先 后 办 理 大 量 大 量 的 民 商 事 诉 讼 及 非 诉 讼 案 件 , 积 累 了 丰 富 法 律 实 务 经 验 。
坚 持 专 业 为 本 , 秉 持 工 匠 精 神 , 认 真 、 务 实 、 严 谨 、 负 责 的 完 成 当 事 人 委 托 事 项 。
岳 芳 婷 : 敬 业 、 严 谨 求 实 、 诚 信 、 真 诚 、 专 业 岳 方 婷 律 师 : 个 人 简 介 : 敬 业 是 我 的 态 度 , 严 谨 求 实 是 我 的 性 格 , 诚 信 是 我 的 人 格 基 点 , 真 诚 是 我 做 人 的 原 则 , 专 业 是 我 拥 有 的 最 大 财 富 。
擅 长 领 域 及 业 绩 : 诉 讼 :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、 财 产 损 害 赔 偿 纠 纷 、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、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、 交 通 事 故 纠 纷 、 民 间 借 贷 纠 纷 、 相 邻 权 纠 纷 等 ; 非 诉 : 企 业 合 同 审 查 、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、 出 具 协 议 等 ; 电 话 : 1 7 7 9 1 9 2 5 1 7 4 邮 箱 : 1 7 7 9 1 9 2 5 1 7 4 @ 1 6 3 . c o m 教 育 背 景 : 本 科 — — 西 北 政 法 大 学 、 研 究 生 — — 武 汉 理 工 大 学 ; 工 作 地 点 : 陕 西 西 安 查 看 详 情 > > 联 系 我 们 联 系 人 : 李 律 师 电 话 : 1 8 3 9 1 8 6 9 8 8 8 座 机 : 0 2 9 8 6 2 8 4 8 8 9 Q Q : 1 0 5 8 0 2 6 1 7 邮 箱 : 1 0 5 8 0 2 6 1 7 @ q q . c o m 地 址 : 西 安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未 央 路 赛 高 商 务 港 5 号 楼 1 5 0 4 号 ( 地 铁 站 市 图 书 馆 站 B 口 向 南 1 0 米 ) 查 看 详 情 > > 法 律 服 务 房 产 纠 纷 合 同 纠 纷 民 间 纠 纷 股 权 纠 纷 法 律 咨 询 建 筑 工 程 纠 纷 房 产 纠 纷 合 同 纠 纷 建 筑 工 程 纠 纷 法 律 咨 询 公 司 股 权 纠 纷 民 间 纠 纷 查 看 更 多 > > 成 功 案 例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4 ) 陕 0 1 1 3 民 初 3 5 8 6 号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4 ) 陕 0 1 1 3 民 初 1 9 8 5 号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3 ) 陕 0 1 1 3 民 初 1 2 2 5 9 号 陕 西 省 延 安 市 宝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4 ) 陕 0 6 0 2 民 初 4 1 1 号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5 ) 陕 0 5 民 终 2 6 0 号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1 ) 陕 0 1 1 1 民 初 1 3 8 4 2 号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2 ) 陕 0 1 1 3 民 初 5 7 6 6 号 西 安 市 灞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1 ) 陕 0 1 1 1 民 初 9 1 8 2 号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1 ) 陕 0 1 民 终 1 2 9 4 1 号 陕 西 省 渭 南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( 2 0 2 1 ) 陕 0 5 民 终 1 8 4 4 号 查 看 更 多 > > 行 业 资 讯 同 居 期 间 相 互 转 账 分 手 后 能 否 视 为 借 款 要 求 返 还 公 司 贷 款 股 东 担 保 有 限 责 任 演 变 无 限 连 带 责 任 新 房 变 池 塘 , 损 失 谁 赔 偿 ? 游 客 被 他 人 抛 出 的 矿 泉 水 瓶 砸 伤 面 部 水 上 乐 园 被 判 担 责 三 成 主 播 擅 自 停 播 被 判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并 赔 偿 违 约 金 案 外 人 对 债 务 签 字 确 认 属 于 债 务 加 入 被 判 担 责 债 务 人 死 亡 , 继 承 人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还 款 责 任 ? 以 房 抵 债 却 已 登 记 到 第 三 人 名 下 法 院 判 退 款 补 差 价 私 教 离 职 , 消 费 者 要 求 退 款 赔 偿 法 院 : 未 消 费 的 预 付 款 健 身 房 应 足 额 退 还 老 人 离 世 前 立 的 口 头 遗 嘱 为 何 被 判 无 效 ? 法 官 提 醒 : 请 注 意 设 立 口 头 遗 嘱 的 条 件 查 看 更 多 > > 友 情 链 接 : 李 宝 特 律 师 团 队 网 联 系 人 : 李 宝 特 律 师 电 话 : 0 2 9 8 6 2 8 4 8 8 9 手 机 : 1 8 3 9 1 8 6 9 8 8 8 邮 箱 : 1 0 5 8 0 2 6 1 7 @ q q . c o m 网 址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l i b a o t e l v s h i . c o m 地 址 : 西 安 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未 央 路 赛 高 商 务 港 5 号 楼 1 5 0 4 号 ( 地 铁 站 市 图 书 馆 站 B 口 向 南 1 0 米 ) C o p y R i g h t © 版 权 所 有 : 李 宝 特 律 师 团 队 网 技 术 支 持 : 陕 西 印 象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地 图 X M L 备 案 号 : 陕 I C P 备 1 9 0 0 4 2 7 1 号 1 扫 一 扫 访 问 移 动 端 电 话 咨 询 短 信 咨 询 留 言 咨 询 查 看 地 图 分 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