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站标签 网站描述中国医学基金会是在国家民政部登记,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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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快照中 国 医 学 基 金 会 首 页 基 金 会 简 介 基 金 会 简 介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历 任 领 导 及 理 事 会 合 影 历 史 回 顾 会 徽 含 义 管 理 制 度 公 益 项 目 公 益 项 目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新 闻 中 心 通 知 公 告 机 构 动 态 科 普 知 识 政 策 解 读 党 组 织 建 设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全 文 审 计 报 告 个 人 汇 款 爱 心 捐 款 关 联 方 信 息 捐 赠 方 查 询 公 益 慈 善 项 目 收 入 与 支 出 秘 书 长 简 介 首 页 基 金 会 简 介 基 金 会 简 介 章 程 组 织 机 构 历 任 领 导 及 理 事 会 合 影 历 史 回 顾 会 徽 含 义 管 理 制 度 公 益 项 目 公 益 项 目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新 闻 中 心 通 知 公 告 机 构 动 态 科 普 知 识 政 策 解 读 党 组 织 建 设 信 息 公 开 年 度 工 作 报 告 全 文 审 计 报 告 个 人 汇 款 爱 心 捐 款 关 联 方 信 息 捐 赠 方 查 询 公 益 慈 善 项 目 收 入 与 支 出 秘 书 长 简 介 基 金 会 简 介 F o u n d a t i o n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中 国 医 学 基 金 会 是 在 国 家 民 政 部 登 记 , 由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业 务 主 管 的 全 国 性 公 募 基 金 会 。 中 国 医 学 基 金 会 成 立 于 1 9 8 7 年 , 首 任 主 席 是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原 副 委 员 长 、 民 革 中 央 原 主 席 、 著 名 社 会 活 动 家 朱 学 范 先 生 。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原 副 委 员 长 、 著 名 医 学 科 学 家 吴 阶 平 院 士 , 北 京 市 政 协 原 主 席 白 介 夫 , 卫 生 部 原 部 长 钱 信 忠 和 卫 生 部 原 副 部 长 郭 子 恒 等 老 前 辈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会 主 席 , 为 基 金 会 的 健 康 发 展 做 出 了 贡 献 。 基 金 会 现 任 理 事 长 为 中 国 医 学 科 学 院 北 京 协 和 医 院 曲 强 教 授 。 基 金 会 法 人 登 记 证 书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等 级 评 估 证 书 公 益 项 目 P u b l i c w e l f a r e p r o j e c t s 公 开 募 集 项 目 胸 外 科 科 研 项 目 公 开 募 集 项 目 胃 食 管 癌 科 研 项 目 公 开 募 集 项 目 肿 瘤 预 防 与 科 研 项 目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公 开 募 集 项 目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公 开 募 集 项 目 困 境 患 者 救 助 公 益 项 目 新 闻 中 心 N E W S C e n t e r 2 0 2 5 1 1 1 3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指 引 ( 试 行 ) 》 的 通 知 民 政 部 关 于 印 发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指 引 ( 试 行 ) 》 的 通 知 民 发 〔 2 0 2 5 〕 5 7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民 政 厅 ( 局 ) ,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民 政 局 ; 各 全 国 性 社 会 组 织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: 为 贯 彻 落 实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慈 善 法 》 、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》 有 关 规 定 , 进 一 步 规 范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行 为 , 民 政 部 制 定 了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指 引 ( 试 行 ) 》 。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结 合 实 际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。 民 政 部 2 0 2 5 年 1 1 月 7 日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指 引 ( 试 行 )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工 作 , 提 高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表 填 报 质 量 , 根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慈 善 法 》 、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规 定 , 制 定 本 指 引 ( 试 行 ) 。 一 、 适 用 范 围 具 有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的 慈 善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公 开 募 捐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, 基 于 慈 善 宗 旨 面 向 社 会 公 众 公 开 募 集 财 产 前 ,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要 求 进 行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。 二 、 备 案 依 据 ( 一 )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慈 善 法 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, 募 捐 方 案 应 当 在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前 报 慈 善 组 织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; 第 七 十 三 条 规 定 , 为 应 对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, 无 法 在 募 捐 活 动 前 办 理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的 , 应 当 在 活 动 开 始 后 十 日 内 补 办 备 案 手 续 。 ( 二 )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》 第 十 一 条 规 定 ,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十 日 前 将 符 合 本 办 法 要 求 的 募 捐 方 案 报 送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。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, 慈 善 组 织 在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管 辖 区 域 外 , 以 慈 善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、 第 二 项 方 式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, 除 向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外 , 还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十 日 前 , 向 其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, 提 交 募 捐 方 案 、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、 确 有 必 要 在 当 地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情 况 说 明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规 定 , 有 关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公 开 募 捐 的 非 营 利 性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适 用 本 办 法 。 三 、 受 理 部 门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。 四 、 备 案 材 料 ( 一 )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表 及 相 关 附 件 1 .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表 。 2 . 慈 善 组 织 承 诺 书 。 3 . 内 部 决 策 文 件 。 主 要 包 括 : ( 1 ) 理 事 会 、 理 事 长 办 公 会 等 内 部 决 策 会 议 纪 要 ; ( 2 ) 能 够 体 现 组 织 内 部 逐 级 呈 报 审 核 流 程 的 呈 报 件 或 流 程 单 ; ( 3 )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的 文 件 。 4 . 外 部 批 准 材 料 。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批 准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: ( 1 )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在 慈 善 组 织 报 送 的 材 料 上 盖 章 或 有 关 负 责 人 签 字 、 圈 阅 等 ; ( 2 )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回 函 、 复 函 等 ; ( 3 )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意 见 的 书 面 材 料 。 公 安 、 消 防 等 部 门 批 准 材 料 主 要 包 括 : ( 1 ) 公 安 、 消 防 等 部 门 的 回 函 、 复 函 等 ; ( 2 ) 公 安 、 消 防 等 部 门 的 批 复 材 料 ; ( 3 ) 其 他 能 够 体 现 公 安 、 消 防 等 部 门 意 见 的 书 面 材 料 。 ( 二 ) 合 作 募 捐 材 料 涉 及 合 作 募 捐 的 , 还 应 当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: 1 . 对 合 作 方 的 评 估 报 告 。 2 . 合 作 协 议 。 3 . 合 作 方 为 个 人 的 , 应 当 提 供 其 居 民 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、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和 个 人 信 用 报 告 。 ( 三 )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慈 善 组 织 在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管 辖 区 域 外 , 以 慈 善 法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 、 第 二 项 方 式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, 除 向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外 , 还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十 日 前 , 向 其 开 展 募 捐 活 动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备 案 , 提 交 募 捐 方 案 、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证 书 复 印 件 、 确 有 必 要 在 当 地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的 情 况 说 明 。 五 、 备 案 方 式 通 过 全 国 慈 善 信 息 公 开 平 台 — — “ 慈 善 中 国 ” 线 上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。 六 、 办 理 流 程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十 日 前 通 过 “ 慈 善 中 国 ” 提 交 本 指 引 “ 四 、 备 案 材 料 ” 规 定 的 有 关 材 料 。 材 料 齐 备 的 , 办 理 其 登 记 的 民 政 部 门 应 当 及 时 受 理 , 十 日 内 对 予 以 备 案 的 向 社 会 公 开 ; 对 募 捐 方 案 内 容 不 齐 备 的 ,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慈 善 组 织 ,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五 日 内 补 齐 或 者 撤 回 备 案 材 料 。 七 、 收 费 依 据 及 标 准 不 收 费 。 八 、 备 案 要 求 ( 一 ) 内 部 决 策 要 求 。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, 应 当 按 照 本 组 织 章 程 和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履 行 必 要 的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, 并 形 成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书 面 同 意 的 决 策 文 件 。 ( 二 ) 外 部 批 准 要 求 。 有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慈 善 组 织 , 应 当 将 募 捐 方 案 报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; 涉 及 公 共 安 全 、 公 共 秩 序 、 消 防 等 事 项 的 , 还 应 当 按 照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批 准 程 序 。 ( 三 ) 单 独 备 案 要 求 。 慈 善 组 织 开 展 的 每 一 项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应 当 单 独 备 案 , 不 得 合 并 备 案 , 不 得 用 同 一 个 备 案 编 号 开 展 多 项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。 ( 四 ) 应 急 备 案 要 求 。 慈 善 组 织 为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, 无 法 在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前 办 理 募 捐 方 案 备 案 的 , 应 当 在 公 开 募 捐 活 动 开 始 后 十 日 内 补 办 备 案 手 续 。 ( 五 ) 补 正 备 案 要 求 。 募 捐 方 案 的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的 , 慈 善 组 织 应 当 在 事 项 发 生 变 化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补 正 并 说 明 理 由 。 有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的 慈 善 组 织 , 应 当 将 募 捐 方 案 及 补 正 事 项 报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同 意 。 ( 六 ) 其 他 要 求 。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材 料 应 为 p d f 扫 描 件 , 文 件 大 小 不 超 过 5 0 M B 。 九 、 咨 询 方 式 公 共 服 务 邮 箱 : c i s h a n x i n x i p i n g t a i @ 1 2 6 . c o m ; 咨 询 电 话 : 0 1 0 5 8 1 2 3 1 2 7 。 十 、 实 施 时 间 本 指 引 自 2 0 2 6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。 2 0 2 5 1 1 1 1 《 关 于 印 发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的 通 知 》 政 策 解 读 《 关 于 印 发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的 通 知 》 政 策 解 读 一 、 制 定 背 景 近 年 来 , 互 联 网 已 成 为 公 众 获 取 健 康 信 息 的 重 要 渠 道 , 优 质 健 康 科 普 内 容 是 提 升 全 民 健 康 素 养 的 重 要 途 径 。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鼓 励 支 持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规 范 开 展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, 方 便 群 众 获 取 科 学 、 准 确 的 健 康 知 识 。 为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规 范 开 展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, 更 好 满 足 人 民 群 众 健 康 需 求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联 合 印 发 《 关 于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的 通 知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通 知 》 ) 。 二 、 文 件 内 容 《 通 知 》 聚 焦 当 前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, 按 照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与 健 康 促 进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法 》 《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九 项 准 则 》 《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, 提 出 了 十 条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。 同 时 , 对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( 含 中 医 药 、 疾 控 主 管 部 门 , 下 同 ) 和 医 疗 机 构 就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行 为 管 理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。 一 是 要 鼓 励 、 支 持 医 务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以 多 种 形 式 积 极 开 展 线 上 、 线 下 健 康 科 普 , 采 取 通 俗 易 懂 、 群 众 喜 闻 乐 见 的 多 种 形 式 向 公 众 提 供 科 学 、 准 确 的 健 康 信 息 和 知 识 普 及 , 为 医 务 人 员 营 造 更 规 范 有 序 的 互 联 网 科 普 环 境 , 通 过 互 联 网 这 一 便 捷 渠 道 , 使 权 威 、 专 业 的 医 学 知 识 惠 及 更 广 泛 的 人 群 。 二 是 医 疗 机 构 要 压 实 管 理 责 任 , 建 立 健 全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账 号 备 案 制 度 ,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。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和 健 康 科 普 相 关 要 求 的 教 育 培 训 , 强 化 遵 规 守 纪 意 识 , 确 保 健 康 科 普 形 式 规 范 、 内 容 科 学 准 确 。 建 立 日 常 监 测 和 常 态 化 抽 检 机 制 , 及 时 发 现 和 纠 正 问 题 。 三 是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情 况 的 管 理 和 指 导 , 畅 通 监 督 举 报 渠 道 。 对 非 医 务 人 员 冒 用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身 份 开 展 违 法 违 规 宣 传 等 行 为 的 , 要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。 督 促 医 疗 机 构 完 善 管 理 制 度 、 强 化 日 常 管 理 和 自 查 自 纠 。 三 、 抓 好 文 件 落 实 请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结 合 本 地 区 、 本 单 位 工 作 实 际 , 按 照 《 通 知 》 要 求 抓 好 落 实 , 推 动 形 成 清 朗 、 有 序 的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环 境 。 2 0 2 5 1 1 1 1 关 于 印 发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的 通 知 关 于 印 发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的 通 知 国 卫 办 医 政 函 〔 2 0 2 5 〕 4 1 9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中 医 药 局 、 疾 控 局 : 近 年 来 , 公 众 对 健 康 知 识 的 需 求 日 益 增 强 , 互 联 网 已 成 为 公 众 获 取 健 康 科 普 信 息 的 重 要 途 径 , 但 个 别 医 务 人 员 以 健 康 科 普 名 义 “ 带 货 ” “ 打 广 告 ” 、 违 规 泄 露 医 疗 信 息 , 违 背 了 健 康 科 普 初 衷 、 损 害 了 医 疗 行 业 形 象 。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行 为 , 依 据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基 本 医 疗 卫 生 与 健 康 促 进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医 师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学 技 术 普 及 法 》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中 医 药 法 》 《 医 疗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廉 洁 从 业 九 项 准 则 》 《 互 联 网 用 户 公 众 账 号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组 织 制 定 了 《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》 。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,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, 结 合 实 际 开 展 工 作 。 同 时 , 提 出 以 下 工 作 要 求 。 一 、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( 含 中 医 药 、 疾 控 主 管 部 门 , 下 同 ) 和 医 疗 机 构 要 充 分 认 识 医 务 人 员 普 及 健 康 科 学 知 识 是 提 升 全 民 健 康 素 养 的 重 要 举 措 , 要 鼓 励 支 持 医 务 人 员 规 范 开 展 线 上 、 线 下 健 康 科 普 , 采 取 通 俗 易 懂 、 喜 闻 乐 见 的 多 种 形 式 , 向 公 众 提 供 科 学 、 准 确 的 健 康 信 息 和 知 识 普 及 。 二 、 医 疗 机 构 要 压 实 管 理 责 任 , 建 立 健 全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账 号 备 案 制 度 。 医 务 人 员 ( 含 进 修 培 训 学 习 人 员 ) 以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名 义 或 个 人 职 务 身 份 在 各 类 网 络 平 台 开 设 的 互 联 网 账 号 , 应 向 所 在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。 医 疗 机 构 要 建 立 台 账 并 实 行 动 态 管 理 。 要 全 面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法 律 法 规 、 健 康 科 普 等 方 面 的 教 育 培 训 , 强 化 医 务 人 员 遵 规 守 纪 意 识 , 确 保 健 康 科 普 形 式 规 范 、 内 容 科 学 准 确 。 要 加 强 对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行 为 的 日 常 监 测 , 建 立 账 号 内 容 常 态 化 抽 检 制 度 。 发 现 负 面 行 为 时 ,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依 法 依 规 给 予 相 关 人 员 相 应 处 理 , 及 时 纠 错 或 删 除 相 关 内 容 , 情 节 严 重 的 立 即 责 成 相 关 负 责 人 暂 停 账 号 运 营 。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情 形 , 应 依 据 相 应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。 三 、 地 方 各 级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要 强 化 监 管 责 任 , 及 时 发 现 和 反 馈 各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情 况 。 接 受 监 督 举 报 , 出 现 负 面 舆 情 时 , 指 导 医 疗 机 构 立 即 核 实 处 置 。 发 现 非 医 务 人 员 冒 用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身 份 并 开 展 违 法 违 规 宣 传 等 行 为 的 , 要 依 法 依 规 严 肃 处 理 。 加 强 案 例 警 示 教 育 , 定 期 总 结 医 疗 机 构 和 医 务 人 员 健 康 科 普 乱 象 处 置 典 型 案 例 并 进 行 通 报 , 督 促 提 醒 各 医 疗 机 构 举 一 反 三 , 强 化 日 常 管 理 和 自 查 自 纠 。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办 公 厅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综 合 司 国 家 疾 控 局 综 合 司 2 0 2 5 年 1 0 月 3 1 日 ( 信 息 公 开 形 式 : 主 动 公 开 ) 医 务 人 员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负 面 行 为 清 单 ( 试 行 ) 一 、 不 得 发 布 与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政 策 相 违 背 , 损 害 卫 生 健 康 事 业 发 展 , 损 害 卫 生 健 康 行 业 形 象 的 内 容 。 二 、 不 得 以 健 康 科 普 形 式 违 法 违 规 发 布 各 类 广 告 、 导 流 导 诊 , 或 通 过 直 播 带 货 等 形 式 推 销 和 销 售 医 药 产 品 、 养 生 课 程 、 保 健 食 品 等 牟 利 。 三 、 不 得 泄 露 患 者 个 人 信 息 , 或 未 经 患 者 授 权 同 意 , 展 示 可 识 别 个 人 身 份 的 影 像 、 图 片 或 文 字 。 四 、 不 得 宣 传 推 广 与 岗 位 不 匹 配 、 超 出 本 人 专 业 领 域 的 内 容 。 五 、 不 得 发 布 未 经 科 学 验 证 、 虚 假 错 误 内 容 , 不 得 断 章 取 义 曲 解 专 业 指 南 、 行 业 标 准 等 , 误 导 公 众 对 科 学 知 识 的 理 解 。 六 、 不 得 夸 大 病 情 和 疾 病 治 疗 效 果 , 不 得 以 “ 神 医 ” “ 神 药 ” 名 义 进 行 宣 传 , 不 得 通 过 虚 构 病 例 、 杜 撰 故 事 等 手 段 误 导 公 众 , 特 别 是 在 涉 及 高 风 险 诊 疗 技 术 、 尚 处 于 研 究 阶 段 的 诊 疗 手 段 等 方 面 。 七 、 不 得 滥 用 人 工 智 能 技 术 , 发 布 未 经 核 准 真 实 性 、 科 学 性 , 或 未 添 加 显 著 人 工 智 能 生 成 合 成 标 识 的 健 康 科 普 内 容 。 八 、 不 得 发 布 违 背 伦 理 道 德 和 公 序 良 俗 、 违 反 医 德 医 风 的 内 容 , 不 得 在 健 康 科 普 中 出 现 低 俗 、 “ 擦 边 ” 、 哗 众 取 宠 、 话 题 炒 作 等 不 良 内 容 吸 引 流 量 。 九 、 未 向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, 不 得 以 该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职 能 部 门 名 义 或 个 人 职 务 身 份 ( 含 存 在 可 推 断 单 位 及 身 份 的 相 关 标 识 及 提 示 内 容 ) 开 展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。 十 、 不 得 在 离 职 后 沿 用 原 单 位 和 职 务 信 息 开 展 互 联 网 健 康 科 普 。 2 0 2 5 1 1 1 0 得 了 青 光 眼 , 如 何 理 性 面 对 ? 作 者 : 绵 阳 万 江 眼 科 医 院 刘 志 亚 副 主 任 医 师 余 慧 君 主 治 医 师 青 光 眼 是 一 种 常 见 致 盲 性 眼 病 , 发 病 迅 速 、 危 害 性 大 , 是 导 致 人 类 失 明 的 三 大 致 盲 眼 病 之 一 。 青 光 眼 导 致 的 视 力 丧 失 是 不 可 逆 转 的 。 部 分 类 型 的 青 光 眼 由 于 发 病 隐 匿 性 强 , 早 期 不 影 响 视 力 , 患 者 无 明 显 眼 痛 、 眼 胀 等 症 状 , 等 患 者 有 症 状 到 医 院 就 诊 时 , 往 往 已 经 发 展 到 了 晚 期 , 故 青 光 眼 又 被 称 为 “ 视 力 的 小 偷 ” 。 目 前 医 学 上 尚 没 有 一 种 方 法 能 够 治 愈 青 光 眼 , 也 就 是 说 无 法 “ 根 治 ” 。 虽 然 不 能 根 治 , 但 是 青 光 眼 是 完 全 可 以 控 制 的 ! 一 、 信 任 医 生 , 共 同 面 对 青 光 眼 造 成 的 眼 部 损 伤 是 永 久 性 的 , 即 无 法 逆 转 , 及 时 治 疗 有 助 于 阻 止 进 一 步 损 害 眼 部 。 治 疗 有 三 种 方 式 , 根 据 个 人 眼 部 情 况 , 眼 科 医 生 可 能 会 使 用 以 下 一 种 或 多 种 治 疗 方 法 来 治 疗 青 光 眼 。 ● 药 物 治 疗 : 药 物 治 疗 青 光 眼 往 往 是 临 床 最 常 用 方 案 。 通 常 必 须 每 天 严 格 规 律 滴 用 降 眼 压 滴 眼 液 , 这 是 一 场 “ 终 身 马 拉 松 ” 。 记 住 : 您 每 天 坚 持 滴 下 的 不 仅 是 药 水 , 更 是 对 珍 贵 视 力 的 深 情 守 护 。 如 遇 药 物 引 发 局 部 或 全 身 反 应 , 科 学 应 对 不 恐 慌 。 • 眼 红 、 刺 痛 : 冷 敷 可 缓 解 , 持 续 加 重 需 就 医 ; • 心 率 异 常 、 呼 吸 困 难 : 立 即 停 药 并 急 诊 ; • 虹 膜 颜 色 变 深 : 前 列 腺 素 类 药 物 的 可 逆 变 化 , 不 影 响 健 康 。 ● 激 光 治 疗 : 激 光 治 疗 对 于 某 些 类 型 的 青 光 眼 可 以 达 到 预 防 、 辅 助 或 者 完 全 治 疗 的 效 果 , 并 不 适 用 所 有 青 光 眼 患 者 。 青 光 眼 激 光 治 疗 操 作 简 单 、 快 速 、 方 便 , 患 者 痛 苦 小 , 可 重 复 性 高 。 术 后 反 应 轻 , 恢 复 快 , 并 发 症 少 , 安 全 有 效 。 若 激 光 治 疗 效 果 不 佳 , 并 不 影 响 后 续 再 行 青 光 眼 手 术 治 疗 。 ● 手 术 治 疗 : 根 据 青 光 眼 的 类 型 , 医 生 可 能 把 手 术 治 疗 作 为 首 选 方 案 , 或 者 药 物 、 激 光 治 疗 无 效 后 的 治 疗 方 案 。 通 过 手 术 为 房 水 创 造 一 个 新 的 引 流 通 道 , 从 而 降 低 眼 内 压 。 手 术 无 法 治 愈 青 光 眼 或 消 除 视 力 丧 失 , 但 可 以 保 护 视 力 、 防 止 恶 化 。 医 患 携 手 同 行 , 规 范 用 药 , 定 期 复 查 , 可 以 成 功 控 制 青 光 眼 。 二 、 相 信 自 己 , 乐 观 面 对 得 了 青 光 眼 , 患 者 要 调 整 心 理 , 接 受 现 实 , 保 持 积 极 心 态 , 避 免 焦 虑 影 响 眼 压 , 心 理 暗 示 也 会 潜 移 默 化 影 响 病 情 。 生 活 态 度 要 乐 观 , 抛 离 不 良 的 生 活 习 惯 。 这 是 药 物 之 外 的 必 修 课 ! 1 . 定 期 复 查 : 即 使 眼 压 稳 定 , 每 3 6 个 月 需 检 查 视 神 经 和 视 野 ; 2 . 记 录 用 药 日 记 : 包 括 用 药 时 间 、 眼 压 值 、 不 适 症 状 , 有 利 于 医 生 调 整 治 疗 方 案 ; 3 . 巧 用 科 技 : 设 置 手 机 闹 钟 或 使 用 智 能 药 盒 , 避 免 漏 药 ; 4 . 生 活 习 惯 配 合 : 避 免 关 灯 玩 手 机 等 暗 室 用 眼 行 为 、 一 次 性 大 量 喝 水 、 情 绪 剧 烈 波 动 。 青 光 眼 这 种 致 盲 性 眼 病 虽 然 不 可 逆 , 但 不 要 被 “ 不 可 逆 ” 和 “ 致 盲 ” 吓 住 , 应 保 持 乐 观 的 态 度 , 充 满 信 心 地 接 受 治 疗 , 病 情 是 可 以 “ 止 步 ” 的 , 可 以 照 样 正 常 工 作 和 生 活 。 家 人 要 多 给 患 者 以 精 神 上 的 支 持 , 鼓 励 他 们 与 青 光 眼 “ 和 平 共 处 ” 。 2 0 2 5 1 1 0 6 临 床 合 理 用 药 分 级 管 理 模 式 创 新 与 实 践 效 果 的 系 统 评 价 项 目 通 知 2 0 2 5 1 1 0 6 《 关 于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的 通 知 》 解 读 近 日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民 政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印 发 《 关 于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的 通 知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通 知 》 ) 。 现 解 读 如 下 : 一 、 制 定 背 景 2 0 2 4 年 1 0 月 ,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给 “ 银 龄 行 动 ” 老 年 志 愿 者 代 表 回 信 , 提 出 老 年 人 是 党 和 国 家 的 宝 贵 财 富 , 希 望 广 大 老 年 朋 友 保 持 老 骥 伏 枥 、 老 当 益 壮 的 健 康 心 态 和 进 取 精 神 , 既 要 老 有 所 养 、 老 有 所 乐 , 又 要 老 有 所 为 , 为 推 进 中 国 式 现 代 化 贡 献 “ 银 发 力 量 ” 。 各 级 党 委 和 政 府 要 高 度 重 视 老 龄 工 作 , 聚 焦 老 年 人 的 急 难 愁 盼 问 题 , 完 善 政 策 举 措 , 营 造 良 好 社 会 环 境 , 把 老 年 人 生 活 保 障 好 、 作 用 发 挥 好 、 权 益 保 障 好 。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高 度 重 视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。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党 中 央 、 国 务 院 决 策 部 署 , 深 入 推 进 医 养 结 合 , 取 得 积 极 进 展 , 但 面 临 专 业 人 员 相 对 短 缺 等 问 题 和 挑 战 。 为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给 “ 银 龄 行 动 ” 老 年 志 愿 者 代 表 回 信 精 神 ,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,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, 壮 大 医 养 结 合 “ 银 发 力 量 ”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会 同 民 政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决 定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。 二 、 主 要 内 容 行 动 目 标 : 按 照 立 足 实 际 、 平 等 自 愿 、 双 向 选 择 、 满 足 需 求 的 原 则 , 将 社 会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需 求 和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个 人 意 愿 、 专 业 特 长 、 经 验 优 势 充 分 结 合 , 发 挥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专 业 作 用 , 推 动 实 现 老 有 所 为 , 更 好 顺 应 老 年 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。 人 员 条 件 :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身 体 状 况 良 好 的 退 休 且 具 备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的 医 生 、 护 士 和 具 备 相 关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药 师 、 技 师 等 医 务 人 员 , 及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。 服 务 范 围 :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诊 疗 、 康 复 、 护 理 、 药 事 、 安 宁 疗 护 、 检 查 检 验 、 营 养 健 康 、 心 理 健 康 、 健 康 教 育 、 健 康 管 理 等 服 务 , 以 及 业 务 培 训 、 质 量 控 制 、 教 学 科 研 、 机 构 管 理 、 顾 问 咨 询 、 志 愿 服 务 等 。 服 务 内 容 : 一 是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执 业 。 二 是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协 议 合 作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。 三 是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相 关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。 四 是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相 关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工 作 。 五 是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。 服 务 保 障 : 一 是 确 保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安 全 。 二 是 建 立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。 三 是 强 化 对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的 人 文 关 怀 。 为 推 进 行 动 深 入 实 施 , 选 取 北 京 、 河 北 、 吉 林 、 江 苏 、 安 徽 、 山 东 、 河 南 、 广 西 、 海 南 、 重 庆 等 1 0 个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作 为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重 点 省 份 , 结 合 医 疗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、 人 口 老 龄 化 程 度 分 别 选 取 3 个 地 级 行 政 区 或 直 辖 市 所 辖 市 辖 区 重 点 推 进 , 建 立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人 才 资 源 库 , 搭 建 服 务 平 台 , 利 用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、 行 业 学 协 会 等 开 展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招 聘 、 推 荐 使 用 等 服 务 , 推 进 供 需 有 效 对 接 , 探 索 形 成 可 复 制 、 可 推 广 、 可 持 续 的 工 作 模 式 。 其 他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,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。 2 0 2 5 1 1 0 5 关 于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的 通 知 关 于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的 通 知 国 卫 老 龄 发 〔 2 0 2 5 〕 1 4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民 政 厅 ( 局 )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厅 ( 局 ) 、 中 医 药 局 、 疾 控 局 : 为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给 “ 银 龄 行 动 ” 老 年 志 愿 者 代 表 回 信 精 神 , 积 极 应 对 人 口 老 龄 化 ,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, 壮 大 医 养 结 合 “ 银 发 力 量 ” , 促 进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高 质 量 发 展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民 政 部 、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决 定 组 织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。 现 就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: 一 、 行 动 目 标 按 照 立 足 实 际 、 平 等 自 愿 、 双 向 选 择 、 满 足 需 求 的 原 则 , 将 社 会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需 求 和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个 人 意 愿 、 专 业 特 长 、 经 验 优 势 充 分 结 合 , 发 挥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专 业 作 用 , 推 动 实 现 老 有 所 为 , 更 好 顺 应 老 年 人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需 求 。 二 、 人 员 条 件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身 体 状 况 良 好 的 退 休 且 具 备 相 关 执 业 资 格 的 医 生 、 护 士 和 具 备 相 关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药 师 、 技 师 等 医 务 人 员 , 及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。 三 、 服 务 范 围 依 法 依 规 开 展 诊 疗 、 康 复 、 护 理 、 药 事 、 安 宁 疗 护 、 检 查 检 验 、 营 养 健 康 、 心 理 健 康 、 健 康 教 育 、 健 康 管 理 等 服 务 , 以 及 业 务 培 训 、 质 量 控 制 、 教 学 科 研 、 机 构 管 理 、 顾 问 咨 询 、 志 愿 服 务 等 。 四 、 服 务 内 容 ( 一 )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执 业 。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发 挥 专 业 特 长 为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入 住 老 年 人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。 鼓 励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根 据 执 业 范 围 和 服 务 需 求 , 主 动 与 当 地 其 他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, 尤 其 是 老 年 医 学 特 色 医 院 、 康 复 医 院 、 护 理 院 ( 中 心 ) 、 安 宁 疗 护 中 心 等 接 续 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对 接 , 招 聘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本 机 构 执 业 。 支 持 有 需 求 的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依 法 依 规 聘 用 异 地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进 行 季 节 性 支 援 。 ( 二 )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协 议 合 作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发 挥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作 用 , 在 了 解 其 意 愿 和 相 关 机 构 需 求 的 基 础 上 , 通 过 返 聘 等 方 式 ,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到 协 议 合 作 的 养 老 机 构 提 供 公 共 卫 生 、 基 本 医 疗 、 上 门 巡 诊 、 家 庭 病 床 等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。 支 持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与 养 老 机 构 协 议 合 作 , 向 其 内 设 诊 所 、 医 务 室 等 医 疗 机 构 派 驻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, 可 探 索 建 立 定 向 输 送 机 制 ,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进 行 供 需 匹 配 。 ( 三 )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相 关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。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老 年 人 群 重 点 慢 性 病 早 期 筛 查 、 干 预 及 分 类 指 导 , 开 展 老 年 人 健 康 评 估 、 药 事 咨 询 等 服 务 。 丰 富 老 年 人 健 康 管 理 内 容 , 加 强 老 年 人 养 生 保 健 行 为 干 预 和 健 康 指 导 , 推 广 中 医 适 宜 技 术 , 开 展 中 医 体 质 辨 识 等 服 务 。 开 展 健 康 宣 传 和 科 普 讲 座 ,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预 防 接 种 等 健 康 咨 询 , 普 及 营 养 膳 食 、 科 学 运 动 、 心 理 健 康 、 安 全 用 药 等 健 康 知 识 , 不 断 提 高 老 年 人 健 康 素 养 。 ( 四 )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相 关 教 学 科 研 管 理 等 工 作 。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作 为 专 业 师 资 , 面 向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老 年 医 学 、 老 年 护 理 、 应 急 救 护 、 安 宁 疗 护 、 药 学 服 务 、 医 院 管 理 、 中 医 药 服 务 等 培 训 , 充 分 发 挥 “ 传 帮 带 ” 作 用 。 鼓 励 指 导 或 参 与 老 年 健 康 、 医 养 结 合 等 科 学 研 究 。 支 持 退 休 前 在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的 退 休 人 员 从 事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管 理 工 作 , 指 导 机 构 运 营 管 理 和 科 室 规 范 化 建 设 , 制 定 完 善 医 疗 、 护 理 、 传 染 病 防 控 、 院 内 感 染 风 险 防 控 、 质 量 控 制 等 管 理 规 定 和 操 作 规 范 , 提 升 机 构 管 理 水 平 。 支 持 有 意 愿 的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按 规 定 举 办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。 ( 五 )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为 老 年 人 提 供 志 愿 服 务 。 发 挥 基 层 党 组 织 战 斗 堡 垒 作 用 和 党 员 先 锋 模 范 作 用 , 引 导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利 用 专 长 服 务 社 会 , 打 造 具 有 地 域 特 色 、 行 业 特 点 的 银 龄 志 愿 行 动 服 务 品 牌 。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就 近 就 便 参 与 城 乡 社 区 志 愿 服 务 , 鼓 励 到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、 不 具 备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资 质 的 养 老 机 构 开 展 上 门 志 愿 服 务 , 依 法 依 规 到 基 层 社 区 开 展 健 康 义 诊 活 动 。 鼓 励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结 合 自 身 条 件 , 异 地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志 愿 服 务 。 五 、 服 务 保 障 ( 一 ) 确 保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安 全 。 提 供 医 疗 卫 生 服 务 的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。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执 业 应 符 合 《 医 师 法 》 《 医 师 执 业 注 册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规 定 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派 驻 到 协 议 合 作 养 老 机 构 内 设 医 疗 服 务 站 点 、 家 庭 医 生 工 作 室 等 提 供 服 务 的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, 按 规 定 完 成 医 务 人 员 多 机 构 执 业 地 点 备 案 工 作 。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要 保 护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的 人 格 尊 严 和 人 身 安 全 , 做 好 职 业 伤 害 预 防 工 作 。 ( 二 ) 建 立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权 益 保 障 机 制 。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要 与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签 订 书 面 用 工 协 议 , 明 确 双 方 权 利 、 责 任 和 义 务 , 依 法 保 障 其 获 得 劳 动 报 酬 、 休 息 休 假 、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、 工 伤 保 障 等 基 本 权 益 。 劳 动 报 酬 结 合 岗 位 价 值 、 个 人 职 称 、 能 力 素 质 、 工 作 业 绩 , 参 考 当 地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资 水 平 等 因 素 由 双 方 协 商 确 定 , 领 导 干 部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按 照 兼 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鼓 励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为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购 买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、 医 疗 责 任 保 险 等 商 业 保 险 。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应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, 支 持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参 加 专 业 培 训 。 ( 三 ) 强 化 对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的 人 文 关 怀 。 关 心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身 心 健 康 ,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要 参 照 在 职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频 次 和 标 准 , 为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同 等 健 康 体 检 待 遇 , 鼓 励 为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提 供 灵 活 排 班 选 项 及 带 薪 休 假 。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, 医 养 结 合 机 构 可 对 退 休 返 聘 医 务 人 员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入 住 本 机 构 的 费 用 给 予 一 定 优 惠 支 持 。 各 地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密 切 合 作 , 共 同 推 进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,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, 统 筹 做 好 执 业 注 册 、 权 益 保 障 、 行 为 规 范 管 理 等 工 作 。 季 节 性 明 显 的 地 区 应 加 强 区 域 协 作 , 支 持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跨 区 域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服 务 。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, 总 结 推 广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的 经 验 做 法 及 先 进 事 迹 , 大 力 弘 扬 老 有 所 为 、 爱 岗 敬 业 奉 献 精 神 , 激 发 银 发 力 量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工 作 。 北 京 、 河 北 、 吉 林 、 江 苏 、 安 徽 、 山 东 、 河 南 、 广 西 、 海 南 、 重 庆 等 1 0 个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作 为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重 点 省 份 , 结 合 医 疗 卫 生 人 力 资 源 、 人 口 老 龄 化 程 度 分 别 选 取 3 个 地 级 行 政 区 或 直 辖 市 所 辖 市 辖 区 重 点 推 进 , 建 立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参 与 医 养 结 合 人 才 资 源 库 , 搭 建 服 务 平 台 , 利 用 人 才 服 务 机 构 、 行 业 学 协 会 等 开 展 退 休 医 务 人 员 招 聘 、 推 荐 使 用 等 服 务 , 推 进 供 需 有 效 对 接 , 探 索 形 成 可 复 制 、 可 推 广 、 可 持 续 的 工 作 模 式 。 其 他 省 (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) 要 结 合 当 地 实 际 , 因 地 制 宜 开 展 银 发 医 养 行 动 。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民 政 部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国 家 疾 控 局 2 0 2 5 年 9 月 3 0 日 2 0 2 5 1 1 0 4 临 床 医 学 科 研 促 进 计 划 拟 资 助 科 研 课 题 公 示 ( 2 0 2 5 / 第 三 批 ) 2 0 2 5 1 0 3 1 《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政 策 解 读 近 日 ,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部 、 国 家 医 保 局 、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、 国 家 疾 控 局 5 部 门 制 定 并 印 发 《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》 ( 以 下 简 称 《 指 导 意 见 》 ) 。 现 对 《 指 导 意 见 》 有 关 情 况 解 读 如 下 。 一 、 《 指 导 意 见 》 制 定 的 背 景 《 医 疗 卫 生 强 基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》 明 确 , 强 化 高 血 压 、 2 型 糖 尿 病 、 慢 阻 肺 病 患 者 等 重 点 人 群 系 统 连 续 服 务 , 加 强 基 层 多 病 共 防 、 多 病 共 管 和 医 防 融 合 。 为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历 次 全 会 精 神 , 落 实 《 医 疗 卫 生 强 基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》 , 发 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防 病 治 病 和 健 康 管 理 优 势 以 及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、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、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集 成 作 用 , 更 好 地 在 城 乡 社 区 为 群 众 提 供 系 统 、 连 续 、 优 质 的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, 在 总 结 地 方 典 型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, 结 合 群 众 需 求 和 基 层 服 务 能 力 , 研 究 制 定 了 《 指 导 意 见 》 。 二 、 总 体 要 求 是 什 么 ? 明 确 要 坚 持 防 治 结 合 、 中 西 医 并 重 , 发 挥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和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作 用 , 结 合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, 整 合 基 层 慢 性 病 防 、 筛 、 诊 、 治 、 管 、 康 全 流 程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, 为 群 众 提 供 综 合 、 系 统 、 连 续 服 务 , 提 升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果 。 并 提 出 2 0 2 7 年 和 2 0 3 0 年 的 目 标 要 求 。 三 、 如 何 整 合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? 核 心 是 发 挥 好 四 类 机 构 的 作 用 。 一 是 发 挥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枢 纽 作 用 , 开 展 慢 性 病 预 防 、 诊 疗 和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, 以 及 对 接 转 诊 服 务 等 。 二 是 发 挥 村 卫 生 室 (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)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基 础 性 作 用 ,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, 对 慢 性 病 患 者 进 行 评 估 、 随 访 、 分 类 干 预 指 导 、 健 康 咨 询 等 , 必 要 时 指 导 转 诊 。 三 是 发 挥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支 持 作 用 , 加 强 慢 性 病 危 象 及 严 重 并 发 症 患 者 管 理 , 指 导 和 支 持 基 层 开 展 工 作 。 四 是 发 挥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技 术 指 导 作 用 。 四 、 如 何 促 进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全 流 程 服 务 ? 重 点 从 开 展 慢 性 病 风 险 评 估 与 服 务 、 慢 性 病 患 者 分 类 分 级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、 慢 性 病 患 者 多 病 共 管 服 务 、 慢 性 病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、 慢 性 病 患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等 5 个 方 面 开 展 工 作 , 优 化 服 务 内 容 和 服 务 流 程 , 推 动 形 成 综 合 、 系 统 、 连 续 服 务 , 增 强 居 民 获 得 感 。 五 、 有 哪 些 方 面 的 保 障 措 施 ? 一 是 强 化 基 层 慢 性 病 用 药 保 障 。 二 是 强 化 基 层 人 员 培 训 和 服 务 能 力 提 升 等 支 持 措 施 。 三 是 强 化 数 智 赋 能 , 推 进 机 构 间 信 息 互 通 共 享 和 医 学 人 工 智 能 辅 助 技 术 基 层 应 用 。 四 是 强 化 质 量 控 制 , 压 实 相 关 医 院 和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, 上 下 协 同 提 升 服 务 质 量 。 五 是 强 化 工 作 落 实 ,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, 密 切 部 门 配 合 , 形 成 工 作 合 力 。 原 文 链 接 :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n h c . g o v . c n / j w s / c 1 0 0 0 7 2 / 2 0 2 5 1 0 / 5 d a 2 5 a 6 3 5 3 e e 4 6 a d 8 b 5 b 5 2 5 b a 4 2 2 3 b b f . s h t m l 2 0 2 5 1 0 3 1 关 于 加 强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指 导 意 见 国 卫 基 层 发 〔 2 0 2 5 〕 1 5 号 各 省 、 自 治 区 、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卫 生 健 康 委 、 发 展 改 革 委 、 财 政 厅 ( 局 ) 、 医 保 局 、 中 医 药 局 、 疾 控 局 : 为 贯 彻 新 时 代 党 的 卫 生 与 健 康 工 作 方 针 , 落 实 《 医 疗 卫 生 强 基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》 , 发 挥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防 病 治 病 和 健 康 管 理 优 势 , 加 强 基 层 慢 性 病 全 流 程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, 提 出 以 下 指 导 意 见 。 一 、 总 体 要 求 以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, 全 面 贯 彻 党 的 二 十 大 和 二 十 届 二 中 、 三 中 、 四 中 全 会 精 神 , 坚 持 以 人 民 健 康 为 中 心 , 坚 持 防 治 结 合 、 中 西 医 并 重 、 中 西 医 结 合 , 发 挥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和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作 用 , 结 合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, 整 合 防 、 筛 、 诊 、 治 、 管 、 康 全 流 程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, 为 群 众 提 供 综 合 、 系 统 、 连 续 服 务 , 提 升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服 务 质 量 和 效 果 。 到 2 0 2 7 年 , 开 展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建 设 的 县 ( 市 、 区 ) 基 本 实 现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全 流 程 服 务 , 慢 性 病 患 者 对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利 用 逐 步 提 高 , 城 乡 社 区 居 民 慢 性 病 相 关 的 健 康 行 为 和 健 康 素 养 得 到 改 善 提 升 。 到 2 0 3 0 年 , 慢 性 病 系 统 连 续 服 务 模 式 在 基 层 广 泛 应 用 , 服 务 惠 及 人 群 进 一 步 扩 大 , 居 民 获 得 感 不 断 增 强 。 二 、 整 合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功 能 ( 一 ) 发 挥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枢 纽 作 用 。 乡 镇 卫 生 院 和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以 全 科 医 疗 科 ( 全 科 诊 室 ) 、 慢 性 病 一 体 化 门 诊 等 为 主 体 , 整 合 预 防 、 诊 疗 、 随 访 等 服 务 功 能 ( 含 中 医 ) , 可 设 立 分 区 合 理 、 动 线 流 畅 的 “ 一 站 式 ”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。 主 要 负 责 组 织 对 辖 区 居 民 开 展 慢 性 病 预 防 、 诊 疗 和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; 负 责 对 接 转 诊 服 务 , 为 本 机 构 发 现 及 经 上 下 转 诊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提 供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; 负 责 本 机 构 慢 性 病 患 者 健 康 状 况 信 息 汇 总 、 分 析 及 流 转 ; 引 导 有 需 求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签 约 家 庭 医 生 。 ( 二 ) 发 挥 村 卫 生 室 (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)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基 础 性 作 用 。 依 据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关 于 慢 性 病 患 者 的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, 开 展 慢 性 病 健 康 教 育 , 对 慢 性 病 患 者 进 行 评 估 、 随 访 、 分 类 干 预 指 导 、 健 康 咨 询 。 结 合 实 际 加 强 村 卫 生 室 (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 ) 医 用 电 子 血 压 计 、 体 重 秤 、 便 携 式 血 糖 仪 、 腰 围 尺 等 自 助 设 备 配 备 , 引 导 居 民 开 展 健 康 自 检 , 对 发 现 的 慢 性 病 高 风 险 人 群 , 有 针 对 性 开 展 健 康 指 导 和 健 康 教 育 , 必 要 时 指 导 其 到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就 诊 。 ( 三 ) 发 挥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支 持 作 用 。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统 筹 医 院 的 专 病 科 室 , 加 强 慢 性 病 危 象 及 严 重 并 发 症 患 者 管 理 , 协 调 机 构 内 就 诊 及 上 下 转 诊 , 根 据 居 民 意 愿 及 时 汇 总 、 推 送 管 理 的 慢 性 病 患 者 信 息 至 相 应 的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。 指 导 和 支 持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开 展 人 员 培 训 、 质 量 控 制 、 效 果 评 估 等 工 作 。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派 出 下 沉 到 乡 镇 、 社 区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要 积 极 参 与 当 地 慢 性 病 患 者 诊 疗 和 随 访 服 务 , 就 近 解 决 患 者 所 需 。 ( 四 ) 发 挥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技 术 指 导 作 用 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等 专 业 公 共 卫 生 机 构 应 加 强 对 辖 区 内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技 术 指 导 , 推 进 开 展 慢 性 病 及 危 险 因 素 监 测 、 综 合 防 治 、 适 宜 技 术 推 广 、 健 康 管 理 效 果 评 估 等 工 作 。 三 、 促 进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全 流 程 服 务 ( 一 ) 及 早 发 现 慢 性 病 高 风 险 人 群 。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应 加 强 慢 性 病 防 控 宣 传 , 推 进 健 康 体 重 管 理 活 动 , 促 进 慢 性 病 多 病 共 防 。 通 过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、 健 康 体 检 、 个 人 自 检 等 方 式 , 及 早 发 现 慢 性 病 高 风 险 人 群 , 并 及 时 推 介 至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开 展 健 康 评 估 , 给 予 健 康 体 重 、 合 理 膳 食 、 适 量 运 动 、 控 烟 限 酒 等 非 药 物 干 预 指 导 , 提 供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。 ( 二 ) 开 展 慢 性 病 患 者 分 类 分 级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。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对 确 诊 患 者 依 据 病 情 开 展 分 类 分 级 健 康 管 理 , 对 病 情 稳 定 的 , 按 照 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 和 相 应 的 慢 性 病 防 治 管 理 指 南 , 给 予 长 期 连 续 性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; 对 控 制 不 佳 的 , 给 予 生 活 方 式 干 预 , 调 整 药 物 治 疗 方 案 、 增 加 随 访 频 次 , 积 极 实 现 有 效 控 制 ; 对 需 转 诊 的 , 及 时 向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相 关 科 室 转 诊 , 经 治 疗 病 情 稳 定 后 转 回 基 层 接 续 做 好 动 态 随 访 管 理 。 ( 三 ) 开 展 慢 性 病 患 者 多 病 共 管 服 务 。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中 心 对 同 时 患 有 2 种 及 以 上 慢 性 病 的 多 病 患 者 开 展 综 合 评 估 , 根 据 病 情 制 订 个 性 化 健 康 管 理 方 案 , 依 据 相 应 慢 性 病 患 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规 范 , 整 合 服 务 内 容 和 随 访 频 次 , 优 化 服 务 方 式 。 鼓 励 临 床 药 师 参 与 , 对 多 重 用 药 患 者 开 展 用 药 指 导 和 咨 询 , 引 导 居 民 开 展 自 我 连 续 用 药 记 录 。 依 托 信 息 化 手 段 , 整 合 患 者 随 访 服 务 记 录 表 , 切 实 为 医 务 人 员 减 负 。 ( 四 ) 开 展 慢 性 病 中 医 药 健 康 服 务 。 发 挥 中 医 治 未 病 作 用 , 将 中 医 药 服 务 融 入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全 流 程 。 通 过 多 种 形 式 宣 传 中 医 药 防 病 、 保 健 知 识 , 提 供 有 中 医 药 内 容 的 健 康 教 育 。 加 强 慢 性 病 中 医 康 复 方 案 和 技 术 规 范 基 层 应 用 , 积 极 推 广 中 医 药 适 宜 技 术 方 法 。 ( 五 ) 开 展 慢 性 病 患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。 发 挥 村 ( 居 ) 民 委 员 会 公 共 卫 生 委 员 会 作 用 , 通 过 居 民 健 康 管 理 互 助 小 组 等 形 式 , 组 织 开 展 慢 性 病 患 者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活 动 。 加 强 健 康 教 育 宣 传 , 引 导 居 民 开 展 自 我 健 康 监 测 。 指 导 有 需 求 、 有 条 件 的 患 者 配 备 智 能 体 重 秤 、 可 穿 戴 智 能 检 测 设 备 等 , 探 索 将 智 能 终 端 监 测 数 据 在 符 合 安 全 性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上 传 至 居 民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和 医 保 信 息 平 台 , 为 医 务 人 员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提 供 参 考 。 鼓 励 地 方 因 地 制 宜 , 结 合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等 , 通 过 优 化 家 庭 医 生 签 约 服 务 包 、 健 康 积 分 兑 换 等 方 式 , 丰 富 居 民 慢 性 病 健 康 服 务 措 施 , 增 强 群 众 获 得 感 。 四 、 健 全 保 障 措 施 ( 一 ) 强 化 用 药 保 障 。 优 化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用 药 目 录 内 慢 性 病 用 药 种 类 , 支 持 做 好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高 血 压 、 2 型 糖 尿 病 和 慢 阻 肺 病 等 慢 性 病 药 品 配 备 工 作 , 保 障 慢 性 病 患 者 获 得 长 期 处 方 服 务 和 缺 药 登 记 配 送 服 务 。 加 强 医 保 政 策 协 同 , 按 规 定 做 好 医 保 目 录 内 药 品 费 用 保 障 工 作 , 对 在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接 受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参 保 患 者 , 探 索 按 人 头 付 费 和 慢 性 病 管 理 相 结 合 。 ( 二 ) 强 化 支 持 措 施 。 各 地 要 在 落 实 《 医 疗 卫 生 强 基 工 程 实 施 方 案 》 开 展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建 设 中 加 强 对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的 支 持 , 持 续 完 善 服 务 功 能 。 加 强 人 员 培 训 , 把 慢 性 病 防 治 知 识 和 技 能 作 为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人 才 培 训 项 目 重 点 内 容 , 加 快 提 升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能 力 。 完 善 内 部 绩 效 分 配 激 励 机 制 , 强 化 多 劳 多 得 , 优 绩 优 酬 。 对 属 于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, 按 规 定 从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项 目 经 费 中 支 出 , 要 做 好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, 加 强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。 ( 三 ) 强 化 数 智 赋 能 。 推 进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信 息 平 台 互 通 , 强 化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相 关 专 病 科 室 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信 息 共 享 流 转 。 推 动 医 疗 数 据 与 公 共 卫 生 数 据 联 通 , 提 升 医 防 融 合 服 务 效 率 。 充 分 发 挥 医 学 人 工 智 能 辅 助 技 术 在 居 民 电 子 健 康 档 案 管 理 应 用 中 的 作 用 , 探 索 依 据 档 案 信 息 自 动 为 居 民 生 成 健 康 评 估 建 议 , 方 便 本 人 或 监 护 人 查 阅 健 康 信 息 和 参 与 自 我 健 康 管 理 。 ( 四 ) 强 化 质 量 控 制 。 发 挥 国 家 、 省 级 相 关 慢 性 病 管 理 专 业 组 织 作 用 , 指 导 基 层 规 范 开 展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。 压 实 紧 密 型 医 联 体 牵 头 医 院 或 上 级 医 院 的 质 量 控 制 责 任 , 加 强 对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的 监 督 和 管 理 。 强 化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, 建 立 工 作 机 制 , 规 范 服 务 行 为 , 加 强 上 下 协 同 , 提 升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质 量 。 ( 五 ) 强 化 工 作 落 实 。 卫 生 健 康 行 政 部 门 发 挥 牵 头 协 调 作 用 , 完 善 工 作 机 制 , 相 关 部 门 密 切 配 合 , 共 同 推 动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有 效 落 实 。 强 化 效 果 评 估 , 以 群 众 健 康 改 善 和 慢 性 病 患 者 满 意 度 为 导 向 , 将 慢 性 病 患 者 相 关 健 康 指 标 纳 入 基 层 卫 生 健 康 发 展 综 合 监 测 评 价 。 积 极 开 展 宣 传 引 导 , 深 入 总 结 推 广 各 地 经 验 做 法 , 调 动 各 方 积 极 性 和 主 动 性 , 为 开 展 基 层 慢 性 病 健 康 管 理 服 务 营 造 良 好 环 境 。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财 政 部 国 家 医 保 局 国 家 中 医 药 局 国 家 疾 控 局 2 0 2 5 年 1 0 月 2 4 日 原 文 链 接 : h t t p s : / / w w w . n h c . g o v . c n / j w s / c 1 0 0 0 7 3 / 2 0 2 5 1 0 / 3 9 7 4 d 1 4 2 e b 1 c 4 d d 3 8 5 b 6 e 8 8 0 f 8 6 1 7 d c c . s h t m l 更 多 新 闻 更 多 新 闻 捐 赠 名 单 D o n a t i o n l i s t 捐 赠 人 捐 赠 金 额 ( 元 ) 捐 赠 项 目 l * p i a k t e r 3 2 e e @ g m a i l . c o m 3 4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h * l d m 0 s n 8 f @ i w a t e r m a i l . c o m 3 4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h * l d m 0 s n 8 f @ i w a t e r m a i l . c o m 3 4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l * p i a k t e r 3 2 e e @ g m a i l . c o m 3 4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l * p i a k t e r 3 2 e e @ g m a i l . c o m 3 4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l * p i a k t e r 3 2 e e @ g m a i l . c o m 2 5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t * 1 7 6 7 4 8 7 @ g m a i l . c o m 2 5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杨 * 3 3 6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t * 1 7 6 7 4 8 7 @ g m a i l . c o m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杨 * 3 3 6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捐 赠 人 捐 赠 金 额 ( 元 ) 捐 赠 项 目 杨 * 3 3 6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x * 0 x c p h 7 y h @ i w a t e r m a i l . c o m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t * 1 7 6 7 4 8 7 @ g m a i l . c o m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c * i d i a n 1 8 8 2 5 1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杨 * 3 0 0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杨 * 3 3 6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c * i d i a n 1 8 8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c * i d i a n 1 8 8 2 4 7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c * i d i a n 1 8 8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c * i d i a n 1 8 8 3 7 3 . 0 0 元 医 务 人 员 技 能 提 升 行 动 活 动 我 要 捐 款 c o n t r i b u t i o n 合 作 伙 伴 c o o p e r a t i v e p a r t n e r 友 情 连 接 地 址 :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东 文 昌 胡 同 4 号 查 看 地 图 邮 编 : 1 0 0 0 3 1 办 公 室 : 0 1 0 6 6 0 6 0 8 2 3 项 目 部 : 联 系 邮 箱 : z g y x j j h @ c m f . o r g . c n 中 国 医 学 基 金 会 版 权 所 有 京 I C P 备 0 6 0 0 1 5 7 1 号 2 网 站 制 作 : 博 乐 虎 公 司 今 天 是 : 2 0 2 5 年 1 1 月 1 3 日 星 期 四 扫 描 关 注 公 众 号 我 要 捐 款 中 国 医 学 基 金 会 从 未 授 权 任 何 机 构 组 织 过 “ 捐 赠 返 利 ” “ 做 任 务 返 现 ” 及 类 似 的 募 捐 活 动 。 此 类 募 捐 活 动 违 反 《 慈 善 法 》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。 敬 请 广 大 爱 心 人 士 提 高 警 惕 , 如 遇 上 述 情 况 请 不 要 参 与 , 避 免 上 当 受 骗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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